刑事責任的定責年齡確定下調為12歲了。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從14歲下調至12歲。 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多年前看彼得潘,裡面的一句話記憶猶新:孩子們都是天真的,快活的,沒心沒肺的。
前面兩個形容詞看著就讓人想微笑,就像春天的陽光,夏日的風,但加上第三個詞,有時就會有很恐怖的故事。就像陽光裡突然就有了輻射,清風忽而變作了龍捲風。
非常贊同調整,年齡不應該成為任何惡行的免死金牌。 孩子們可以天真,可以快活,但絕不能讓他們沒心沒肺。
沒有約束的情況下,成人都可能會胡作非為,更何況是是非觀念還未完全建立起來的青少年。
人之初性本善,人之初性本惡。人之初生,是性善還是性惡,一直沒有定論。照我說,應該是人之初,無善惡。
小兒無知,只有喜好的本能,善惡是需要引導與約束的。 如果沒有約束,僅憑喜好行事,天使惡魔可能就是一念之間而已。
#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12週歲# #兒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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