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王透過網路認識了賣淫女飄飄,兩人談妥價格後,相約在某酒店開房。兩人共同進入房間後,老王將嫖資交給了賣淫女,並要求賣淫女用特定姿勢發生性關係。賣淫女拒絕老王的要求,並提出結束交易,老王惱羞成怒,對賣淫女進行威逼利誘,賣淫女被迫配合老王發生了性關係。
那麼老王的行為,究竟如何認定呢?
(以上內容,根據真實案例改編,僅作普法使用。)
【解析】
我們先來講一講性自主權
女性的性自主權,是指女性有權利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發生性關係的物件、地點、時間,以及行為方式。
雖然老王付過了嫖資,雖然飄飄是一名賣淫女,但是她也擁有性自主權。老王對於特定姿勢的需求,並不是飄飄的意願,她有權利進行拒絕。
強迫小姐發生性關係,算不算強姦罪呢?小姐同意和老王發生性關係,但是並沒有同意用特定的方式,並且明確表示了拒絕。實際上兩人之間的性關係,是在老王的威逼利誘下進行的,老王的行為很有可能涉嫌強姦罪。
實際上,對於強姦罪的認定,判斷男性是否違背了婦女的意志,不僅要看婦女是否有反抗的表現,還要考慮婦女是否能夠、是否敢於反抗,應當結合受害女性的性自主權,全面的進行考慮。別忘了,小姐也有性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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