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責任年齡,修正案(十一)作出重大修改,即: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生日當天不算滿1週歲,生日的第二天才算滿1週歲。犯罪嫌疑人若不講年齡,可對其進行骨齡鑑定。
2.罪名特定。僅限於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這句話修飾的是前面2個罪名,換言之,對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都適用。
3.必須經最高檢核準追訴。對於這類未成年人,多了一道核准程式,這樣做不僅體現了公平正義,也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4.對於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我的態度是支援。社會不斷髮展,40年前12歲的人的心智與今天12歲的人的心智完全不可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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