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條新聞,針對低齡未成年人嚴重的犯罪問題,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重大修改,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
規定12週歲以上低齡未成年人實施以下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此,廣大網友一片贊同,甚至建議年齡限制還可以再低一點,最好能嚴懲犯罪人的父母。
而我在這個新聞裡,有個疑問:要不要按照年齡限制來定罪?
手段殘忍,性質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特別大的,但年齡低於12歲的人,按照上述調整來定性,受害者家屬心裡過不去。畢竟失去的是一條生命,而兇手以後還會有新的生活。這應該怎麼辦?
我之前聽一個事,一個成年男生和人打架,把對方眼睛捅瞎一隻,而透過各種關係,改名改年齡,以未成年人的年齡認定了處罰,這個男生此後正常的上班交友,而那個被捅瞎的受害者,卻再沒有完整的眼睛。
惡魔在人間,可以說監護人的責任不到位,對世界的認知有欠缺,但年齡真的能當保護傘麼?
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對此,你的看法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