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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12月27日訊息,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事件偶有發生,社會各界要求預防和懲戒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的呼聲非常強烈。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透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可以說,這是適應最新情況、迴應社會關切的及時之舉,也是懲治違法犯罪、扎牢法律底線的必要之舉。從現實來看,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問題之所以引起社會關注,就在於此類犯罪行為的殘忍手段和惡劣影響幾乎與成人案件無異,卻因為此前規定的“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而免於處罰。2019年10月,遼寧大連發生一起13歲少年殺害10歲少女的慘劇。令人震驚的是,兇手竟然裝模作樣兩次前往受害人家中諮詢案情。在案件水落石出後,因少年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結果一度引起了網友熱議。無論如何,年齡絕不是罪惡的保護傘,低齡也不再是逃脫懲罰的“免罪金牌”。事實上,隨著生活條件的改善,未成年人的身體素質早已不同以往;藉由網路資訊的下沉,未成年人的精神和心智也呈現早熟傾向。正因如此,民法總則此前已將無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從十歲下調到了八歲。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責年齡下調到12歲,充分考慮了時代的發展特徵和孩子的成長規律,堅持了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兼顧被害人和社會的感受,明確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範圍做出了修改,但是刑法修正案並沒有把最低刑責年齡從14歲普遍降低到12歲,而是透過設定嚴格的條件、審慎的程式,對特別嚴重的犯罪進行個別調整。比如“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必要程式、“情節惡劣”的綜合裁量,等等。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上,再怎麼謹慎都不為過。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專家所介紹的那樣:對預防未成人犯罪施行分級預防,對不良行為進行干預,對嚴重不良行為開展矯治,對犯罪行為懲處的同時進行幫教。我們也必須看到,比起懲處“小惡魔”,防止“小惡魔”的誕生更具長遠意義。“問題少年”不會無中生有,從教育缺位到情感缺失,從家庭失責到學校失教,任何一個成長環節的斷開,都有可能導致最終走上歧途。對全社會而言,給予未成年人足夠的關心和愛護,留意他們的行為習慣、精神觀念、心理狀態,加強學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教育,比所有的遺憾都更有用。良法善治。期待這柄愈磨愈鋒利的法律之劍,能夠帶來足夠的警示作用。願每一個未成年人都能茁壯成長。(原題為《人民網評:低齡不再是惡行的“免罪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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