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工資低,我之前想轉行,想到了律師這個行業,諮詢我同學,他說了文章標題的那句話。我瞬間打消了這個念頭。
確實,在大清,律師所起的作用很有限,收費還巨高,這就解釋了為什麼很多人解決問題,不是透過律師打官司,而是其他途徑。因為時間和金錢上的消耗太多,甚至遠超標的數倍。
我一哥們去鄰近村搞破鞋,被村裡的狗給咬了,狗主人不賠付醫藥費,只能打官司,我哥們權衡了一下,還是咬牙放棄了打官司的念頭。後來,我聽說那狗讓人毒死了,狗主人懷疑是我哥們乾的,但是沒證據,本想找律師折騰折騰,最後還是放棄了,白白花了100元的諮詢費。
後來,我們村長給別人調解糾紛,勸別人私了,不要打官司,就經常拿這件事舉例說明。
既然沒有那麼多法治資源打擊這類違法行為,很多公司就開始打擦邊球,遊走於法律邊緣,你不這麼幹,吃不開。
看見了沒?這就是屁股決定腦袋,每個人,對於自己的付出,那是一清二楚,不會漏掉一絲一毫,對於別人的付出,則會視而不見、甚至刻意矮化。圍城效應就此誕生。
領導和下屬是這樣,夫妻之間是這樣,合夥生意人之間也是這樣。
從本質上說,不管是請律師、還是私了,亦或是玩野路子,都要要調動自身資源解決問題,劃不划算,大家心裡都有一筆賬,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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