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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大馬路上走著,突然發現有一個醉漢當街調戲一個女孩子,這時候你挺身而出,制止的危害,並且跟對方產生了打鬥的行為,之後這個醉漢被帶回了派出所,卻在派出所裡撞牆而死,最後要追究你的故意傷害的法律責任,你會是什麼樣的感受呢?

這個真實的案例發生在貴州貴陽市,三年前的一個晚上,一名男子叫丁小平下班之後跟工友聚會,大量的飲酒,第二天凌晨時分,他和另一個工友當街調戲兩名過路女子,兩位女士就跟他們發生了爭吵,丁小平和那個工友居然拿木棍毆打對方。這時,兩名女子的親友唐某某和楊某某得知訊息後趕到現場,並與丁小平發生了衝突,隨後丁小平就被警方帶走了。

在派出所裡,這丁小平用頭撞牆撞了十幾次,隨後開始昏睡,然後送到醫院。但是醫生說生命體徵正常,沒有問題,睡一覺就好了。民警又把丁小平又帶回了派出所,放在留置室的沙發上,讓他睡覺,民警說,當時他們脫下了丁小平的外套給他當枕頭墊上,又找來被子給他蓋上。結果到了第二天上午十點左右,民警發現丁小平已經沒了呼吸。丁小平死後大概兩個月,出手為女孩兒解圍的唐某和楊某兩人被警方帶走調查,之後2019年8月,貴陽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兩個人10年和3年,兩人不服提起了上訴,結果重審,今年12月16號,還是維持原判。

對於這個案例,我有兩個疑點:一是兩個人與那個丁小平之間的打鬥到底應該怎麼定性?是見義勇為還是鬥毆?如果一旦發生打鬥,就算是鬥毆,那以後誰會願意挺身而出制止不法侵害呢?二是丁小平醉酒之後用頭反覆的撞牆,被送到醫院診治診斷是沒什麼問題的,結果死亡後就判定是死於重度顱腦損傷,是被之前打傷的,那這個判斷的科學依據到底是在哪裡?醫院的診斷方面有沒有問題?

我們說法律不外乎人情,判罰的結果不僅要維護各方利益,尋求相對的平衡,還要考慮到社會大眾的樸素情感,考慮到對社會風氣和公序良俗的影響。當然,現在這個事還沒完,家屬表示還要繼續上訴,所以一切可能還有變數。我會持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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