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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容影視劇廣告植入氾濫成災

把廣告硬塞進影視劇裡,端影視這碗飯的文化人給它取了個很文雅的名,叫什麼“植入”。恕我不恭,當看到聽到這個叫法時,我覺得它如同將賣身的妓女尊稱為“性服務工作者”一樣的荒唐和可笑。

植入,是個醫學名詞。比如,醫生根據心臟病患者的病情,安裝心臟起搏器、心臟搭橋和支架什麼的。這就是植入。還有坯胎植入等等。醫學上植入技術的應用,是救死扶傷、造福人類。人們是舉雙手贊成醫學上的植入的。

然而,影視劇中的所謂廣告植入呢?它是硬生生地把廣告塞進劇裡,與整個劇情毫不搭界。它對觀眾是一丁點利都沒有,對提高影視劇的品質也一丁點利都沒有。相反,倒是隻有傷害和損害。對誰有利呢?出錢投廣告的主、廣告製作商、影視劇製作等等。

主張、贊成廣告植入影視劇的人士,有很多美妙的說法。但他們只不過是自說自唱罷了,贊成的人恐怕是極少極少的。觀眾恐怕是零。我以為,哪怕他們說的唾沫橫飛,也是說服不了廣大的觀眾的。僅從受眾這個層面上來說,受眾者對廣告是持排斥心理的。當影視劇出現廣告時,受眾者不但不會記住那個廣告,而且會排斥廣告的商品,反感編導和製作人。如果一部劇裡頻繁的出現廣告,影響了劇情和劇的品質,那麼受眾者是會對這個劇說“拜拜”的。眼前就有個例子,《巡迴檢察組》就有不少觀眾棄看。我認為,將廣告植入影視劇,是一種違反影視劇傳播規律的、愚蠢的方法。

然而,廣告植入的現象愈演愈烈。就說近些時的三部電視劇吧。《裝臺》《巡迴檢察組》《大江大河2》,不乏廣告。尤其是《巡迴檢察組》廣告氾濫,被觀眾諷刺為“廣告撈錢組”“直播帶貨劇”。

對於影視劇植入廣告的批評,從它“誕生”的那天起,就一直受到輿論的批評,並呼籲在法律的層面予以規範管理。比如2018年12月26日的《人民日報》就發表了一篇題為《植入式廣告應走向規範》的評論文章。文章說,“不少國家都有相關的法律條文來規範植入式廣告,雖然植入式廣告被融入了劇情,但具有很強的隱蔽性。植入式廣告的合理空間,還是有辦法來界定的,關鍵是有沒有決心把這件事做起來。”然而,遺憾的是至今還沒有誰決心把這件事做起來。

其實,我國現行的法律就對影視劇植入廣告的行為具有約束性。比如,1995年施行的《廣告法》第13條規定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廣告應有廣告標記以與其他非廣告資訊相區別。2004年施行的《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第15條規定:電視廣告應與其他節目明顯區分。並且植入廣告,是作為電視劇劇情的一部分呈現的,這本身就與《廣告法》原則有衝突。

影視劇植入廣告確實該從立法的層面予以規範管理了。如果任由這種現象氾濫下去,那麼影視劇事業的健康發展是會受到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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