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貴州惠水縣一名農民工在建築工地因工受傷,聘請律師後,拿到了180萬元的賠償款。而律師則根據雙方的委託代理合同,拿走了其中的一半,也就是90萬元作為律師費。農民工工傷獲賠180萬,律師拿走90萬多位律師表示不適用“風險代理”根據媒體披露,農民工楊某與江蘇宿遷某建築安裝公司簽訂的賠償協議書,2016年7月12日晚上,楊某在工程車上卸貨時,被吊車鋼繩撞擊,從車上摔倒在地,造成頸6爆裂性骨折,頸脊髓損傷並全身癱瘓。事發後,楊某的兩個兄弟委託廣州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辦理工傷賠償,兄弟三人與律師籤的委託代理合同當中約定,前期律師辦案的費用,由律師事務所自行墊付。如果用工單位賠楊某80到90萬元之間,那麼,按5%給律師事務所提成,作律師費;賠償額在95萬元以內的,楊某一方則按四萬五千元付費給律所;如果賠償額在90萬元以上,那麼,楊某一方只收90萬,剩下多要來的賠償費全部歸律所。今年9月6日,楊某與用人單位簽訂賠償協議書,獲得一次性賠償款180萬元。根據此前的協議,楊某隻收90萬,剩下的90萬律所拿走。事實上,楊某三兄弟對此也沒有明顯的異議。但有人不幹了。出事之後,楊某的妻子王某當時一直在醫院照顧他,兩人分手後賠償款才要回來,前妻王某知道拿走一半作為律師費,認為實在太多。
楊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賠償協議書律師拿得多嗎?這事兒得看怎麼說。律師憑藉自身的知識和能力,在保證楊某拿到相當數額的賠償金之後,多要來的部分,歸律師事務所所有,聽起來沒啥不妥。事實上,在行業內,這種做法有個專門的術語,叫做“風險代理”。簡單來講,它就是指,根據律師代理的結果,來決定支付律師多少代理費。委託人先給比較少的代理費,甚至前期先不給律師錢。等案件執行之後,委託人按照執行到位的債權金額,按一定比例付給律師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能,律師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執行到位,被代理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律師。這對委託人和律師雙方來講,都存在一定風險,所以稱之為風險代理。那麼,楊某的這個事兒,因為工傷獲賠180萬,律師拿走90萬,能適用“風險代理”嗎?記者採訪了行業內的多位律師,他們都給出了否定的回答。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志友:對於一些財產案件,比如工程款類的案件,或者一些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都是可以實行風險代理的。但是對於一些特殊的案件,是不能實行風險代理的。比如對於婚姻繼承案件、工傷賠償案件、給付撫卹金、救濟金的案件,以及支付勞動報酬案件,這些案件按照《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都不能實行風險代理。張志友分析,即使當事人明確表示願意以風險代理的方式聘請律師幫助維權,收取工傷賠償款的一半作為代理費太高了。他說:“即便有些案件可以實行風險代理,但是按照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收取的費用最高也不能超過標的額的30%,在這個案件中,180萬元的賠償款,收取了90萬元的律師費,顯然超過了風險代理最高標的額的規定。”第一,即便適用風險代理,律師的最高收費也不能超過委託人實際得到款項的三成;第二,楊某因工傷索賠的事兒,也不能適用風險代理。全國律協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主任王建平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律協不建議律師在為農民工等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的時候高收費。王建平:因為是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獲取的服務收費,爭回的這些補償費用都是農民工的血汗錢,律師收費應當侷限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這樣高比例的收費,很顯然會被社會認為不公平。雖然當事人有相關的約定,但是在行業當中,律師為勞動者進行有關法律服務代理的時候,要有一定的收費限制要求,尤其是不能進行所謂風險收費。
楊某與律師簽訂的代理合同專家:農民工工傷案件代理程式複雜建議考慮實行律師費轉付制度實際操作當中,工傷賠償案件的辦理程式十分繁瑣,不少農民工希望儘快解決眼前困難。再者,按照他們樸素的想法,按結果給錢,實在。畢竟能給自己要來更多的錢,律師也能得到更多的代理費,這樣律師辦起案子來才會更盡心盡力。作為公益律師,全國律師協會法律援助與公益事務委員會秘書長時福茂代理過很多農民工維權案件,他坦言,農民工工傷案件代理確實程式複雜,耗時長,認定工傷案件最關鍵的是首先要認定勞動關係。往往,一個工傷認定案件,官司打個兩三年都算正常的。時福茂:尤其在農民工領域,勞動合同簽訂率是在40%左右,更多的農民工與勞務公司或者發包單位不能建立勞動關係,因為他們可能是跟著包工頭打工,有的案子只能走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糾紛。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勞動者維權成本降低了,但是相對應的用人單位的維權成本也低了,比如到了法院,一審和二審可能就是十塊二十塊錢就可以走兩個訴訟,可能拖上半年、一年,這種情況下,惡意訴訟、濫用訴權的現象就非常普遍。一個確認勞動關係的案件可能要走三四個或者更多的程式,工傷認定在拿到工傷證之前可能要打一年的官司。一個工傷認定案件要打兩年的時間,算正常。時福茂介紹:“我曾經辦過一些案件,在勞動關係階段用了兩三年的時間,到工傷認定之後,可能又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一審和二審。當然還有些案子,可能單位已經破產了,導致最後打贏官司拿不到錢,不過現在有一個先行支付,會好一點。程式過於複雜,導致很多案件不能及時結案。”時福茂舉例說:“我正在辦理的另外一個案件,從2013年開始為趙懷德提供法律援助,已經打了7年的官司,9個裁定和判決,但是現在僅拿到198000元的賠償,傷殘津貼到現在還沒有領到,程式複雜,導致維權非常艱難。”事實上,我們國家對於像農民工這樣的弱勢群體維權,有非常好的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9月生效的《法律援助條例》第10條明確規定,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其中就包括工傷保險。2006年,國務院出臺意見,專門規定要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2008年8月開始,農民工因請求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專家建議,農民工萬一發生工傷還是要申請法律援助。專家呼籲,此類案件可以考慮實行律師費轉付制度,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律師費。減輕農民工打官司的成本,減少企業惡意訴訟的發生率,敦促企業依法用工,鼓勵更多律師代理法律援助案件。來源:中央廣電總檯中國之聲原標題:《農民工獲賠180萬,律師拿走一半!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