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朱女士為人豪爽,喜歡結交各種各樣的朋友。在一次朋友聚會中,朱女士認識了李先生,李先生擅長花言巧語取悅女性,很快兩人就熟悉了起來,朱女士將很多自己的隱私和秘密,毫無保留的告訴了李先生。
認識不久後,李先生以介紹生意朋友為由,將朱女士約出來一起吃飯,席間朱女士喝了一些酒。李先生知道朱女士家中無人,便主動提出送她回家。
兩人到達朱女士家中後,李先生提出要發生性關係,遭到朱女士的拒絕。李先生威脅朱女士,如果不發生性關係,便要將朱女士的所有隱私都公佈出去,朱女士被迫與他發生了性關係。
那麼李先生的行為,算不算強姦罪呢?
(以上內容,根據真實案例改編,僅作普法使用。)
【解析】
實際上很多人都有一個誤區:“女性說不,是一種委婉的同意,只要身體不反抗,就不構成強姦罪!”
這個觀點完全是錯誤的,“不等於同意”是一種花花公子式的理論。
在兩人發生性關係之前,男方千萬不要自以為是的,去讀女性的心,要尊重女性說“不”的權利。
在本案中,即使女性已經醉酒,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把女性的“不”,理解成“半推半就”式的“可以”。李先生雖然沒有采取暴力手段,但是利用對方的隱私,使朱女士不敢進行身體反抗,被迫發生了性關係,可以認定為強姦罪。
女性可以自主決定發生性關係的物件、時間、地點,性自主權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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