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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總統文在寅就法院中止檢察總長停職處分一事向國民致歉。要求法務部和檢察機關透過穩定的合作關係,順利推進檢察改革的後續措施。

其實,這已經不是韓國總統和檢察官第一次鬥法了。韓國檢察機關權力過大,一直以來被詬病。

從盧武鉉總統時代開始,韓國的改革派們就想要徹底改變的檢察院體系。那麼韓國的檢察官到底擁有怎樣的權力?為何兩代總統一心想要對其進行改革。

韓國是典型的三權分立政治體制,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組成,這三種國家權力由三個不同的機關掌握,各自獨立行使權力,互相制衡。

其中檢察廳隸屬於司法部,相對獨立,共分為四個層級:大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院、地方檢察廳。

而大檢察廳和高等檢察廳大多對下級檢察院行使監督權、制定計劃和進行總結。

我們常常所說的檢察官大多數都在地方檢察院工作,負責對大多數案件進行調查,是韓國檢察機構最主要的權利機關,可以說是查案的主力。

韓國檢察官在偵查是否開始方面有著絕對的權力,且涉及全部的偵查領域。檢察官有著充分的自由裁量權,即韓國的檢察官對起訴權是壟斷的。

而且,韓國的檢察官對司法警察有著絕對的指揮權,司法警察更多的是承擔服從和配合的工作。

換句話說,在韓國某件案子從最開始的偵查工作和到終結的決定全部都是由檢察官做出。在調查過程中警察以及其他專門機構只能是配合檢察官的工作,沒有任何主動權和決定權。

一切調查的開展都必須是在檢察官的指揮、領導以及監督下進行。

而在中國,檢察官只享有部分的偵查權, 大部分偵查權掌控在公安機關手裡。檢察官和公安機關體現出來的更 多是一種分工合作的關係,各司其職。

而在韓國,檢察官與警察是上下級的命令與服從的關係。更確切的說,在刑事案件的偵查中檢察官有著至高無上的地位。

在刑 事案件偵查程式開始的時候,警察必須在檢察官的指揮下方可進行。在偵查程式進行當中,警察需要遵守檢察官釋出的每一個命令,並要盡全力配合。

如若違反檢察 官的命令或者執行任務過程中有任何不當行為,檢察官可以要求警察立即停止工作 或者要求更換人員。

所以,我們在韓國的影視作品當中經常能看到一個檢察官必定有警察聽從其指揮參與偵查案件,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中充當的更多是一名下屬的角色,聽從檢察官的指揮以及配合其開展調查工作是司法警察的本職工作。

韓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從開始到結束全憑檢察官獨立決定。警察和其他任何機關只有在得到檢察官的命令或者授權之後方可進行案件偵查,並且調查活動全程都必須接受檢察官的指揮和監督。

作為個體檢察官,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受到處罰,僅由檢察官個人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事實、犯罪動機、嚴重程度等綜合考慮即做出判斷。

檢察官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並不嚴重、或者沒有主觀故意、或者確有悔罪表現、或者情節輕微對社會的危害性較小即可單方面決定不起訴。

甚至在有充分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確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檢察官依然可以酌定不起訴。 也就是說檢察官一個人就可以決定一個人有沒有罪。

檢察官這種絕對的裁量權是一把雙刃劍,有利有弊。這種規定的優勢顯而易見,檢察官的決定不會輕易被上級左右,司法不被政治所影響,對於個體檢察官的決定,上司最多也就只能提出建議,無法更改。

但是檢察官的權力過大又沒有監督和約束機制,不能有效控制檢察官個人的權力,很容易導致檢察官獨斷專行。

久而久之,韓國的檢察官成為了歷次政變的先鋒官,韓國曆史上每次對總統的清算都是由檢察官發起的,成為了政治鬥爭的最有力的工具。

因此,檢察官們也受到各方勢力的拉攏,受到法律規制的僅僅是社會底層的窮人,沒有金錢和權力傍身的罪犯可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而罪行嚴重的富豪和高官甚至可以透過權錢交易讓自己免於刑罰。

而成為一名合格的檢察官,不僅需要透過透過率極低的司法考試,而且還得承受高昂的學費和考試費用。

根據韓國《中央日報》調查,完成法學院本科教育,共需花費1.57億韓元,這幾乎意味著韓國普通家庭5、6年的全部家庭收入。

考試通過後,進入最高法院下的司法研修院進行為期兩年的實習,實習畢業考試後,根據個人意願和成績,只有部分的畢業生才能成為檢察官。

這種嚴格的篩選也讓普通家庭出身的人基本上與這個職位絕緣了,導致韓國的檢察官多出身於中上層家庭,而這些人會為誰說話不言而明。

而韓國之所以為形成這種有些畸形的檢察官制度,主要是來自兩個國家對其的影響。

20世紀初,韓國淪為日本的殖民地。日本對韓國實行殖民統治,韓國大部分與法檢機關相關的法律制度幾乎都受日本的影響。朝鮮戰爭後,韓國又被美國駐軍。

因為眾所周知的原因,韓國算不上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透過這種檢察官制度,美國可以輕易的對韓國的政壇進行干涉,剪除反對派。

所以,在改革派總統盧武鉉任期完成之後,其一直受到檢察官的窮追猛打,最終逼的盧武鉉跳崖自殺。

而文在寅上臺執政後,力推對檢察機關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不料引發全國各地各級檢察官集體抗議,規模史無前例。

總之,在一個主權不完整的國家裡,總統的權力受到多方的制約,根本不可能拿出全部力量進行改革,韓國的檢察官制度的改革更是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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