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刑責年齡下調!
日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透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現行刑法作出多處修改,其中備受大眾關注的一條是: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這意味著那些犯了重罪的未成年人(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從此不能逍遙法外,也要接受法治社會罪與罰的執行規則。
受訪律師認為,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反映的是在犯罪低齡化的現實新情況之下,社會對法律適時調整的需求。
上海森嶽律師事務所翟純君律師接受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採訪時表示,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立法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是在大量調研工作的基礎上作出的選擇,是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新情況、新變化,體現的是社會現實的需求。
翟純君解釋稱,自1997年現行刑法頒佈實施以來,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國內社會生活情況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兒童對自己行為和後果的認知能力也大大提高。犯罪低齡化成為現實生活中的新情況,尤其近幾年出現的多起兒童極端犯罪行為,引發了社會的廣泛反思。
對於低齡未成年人刑責範圍的調整,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王錄春律師也認為,現有制度尤其是現有的家庭、學校管教機制,對這些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管制已經出現了空缺,因而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力量(也就是立法)來提升管制能力。
“此次立法調整,反映的是社會對法制的需求。”王錄春告訴澎湃新聞,也就是社會已經達成共識,認為需要對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的部分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才能更好地保護普通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我國是成文法國家,這其實也是法律的逐漸完善過程。
雖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事責任年齡作出了重大調整,但同時也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翟純君指出,從法律規範上看,對要求“年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從實體和程式上作出了雙重限制。首先,從實體上,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才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其次,從程式上,還需要“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這也體現了對兒童的特殊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受訪律師提出,除了從立法上打擊處罰未成年人犯罪,還應該從根源上注重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群教育,最大程度上降低青少年犯罪率。
王錄春解釋稱,從媒體公開披露的一些未成年人所實施的嚴重社會危害事件來看,對於不負刑事責任的案件,後續處理一般是責令家長或監護人加強管教,或者由政府進行收容教養。而實際上,這些未成年人犯罪現象背後,或多或少都存在著家庭離異、留守兒童、社會分層、教育缺失等社會問題。
“除了法律管制,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群教育都應該覺醒和反思。”王錄春說,幫助未成年人建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減少現有社會問題對未成年人的傷害,也同樣重要。
此次立法調整,也警示社會、家庭和學校應該更加註重兒童的法制和心理教育。翟純君認為,可以預見的是,此次立法調整將會提高家長、教師及青少年的刑事責任意識,有助於降低青少年犯罪率,尤其是青少年極端犯罪情況會有所減少。同時這對減少校園霸凌事件、淨化校園環境也將會有很大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