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刑罰年限,取消罰金上限,遏制證券違法就得提高違法成本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透過的刑法修正案,對涉及證券違法的內容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修正案顯示,對於欺詐發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並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了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對於資訊披露造假,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顯然,這是在遏制證券違法、打擊證券犯罪方面的一個大跨越,也是推動證券市場法制建設、規範市場主體行為、非常重要的方面。相信新的刑法修正案正式試行以後,對於證券違法將起到十分有效的遏制作用,能夠有效遏制企業和中介機構等的違法衝動。
事實也是,近年來,證券市場違法時有發生,且相當一部分違法行為十分嚴重。一方面,因為監管力度加大,使隱藏在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得以暴露和查處,帶來證券違法案件的增多;另一方面,是因為對證券違法的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過低,無法對證券違法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導致一些企業和個人總想透過違法獲取高額利益,且確實有一些違法主體透過違法獲得了很大的利益。在這樣的情況下,就必須對證券違法的刑罰內容進行調整,大幅提高對違法行為的刑罰力度。只有“罰”的力度加大了,違法需要付出的代價大了,才有可能使市場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衝動得到遏制。
很顯然,這次對證券違法的刑罰調整,力度是相當大的,可以說跨上了一個新的臺階。不僅對違法行為責任人的刑罰上限明顯提升,對違法主體及其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幅度也大幅提升,大多取消了處罰上限。也就是說,一旦違法,從違法責任人來講,可能就會真的“一輩子完了”。而且,對違法主體和責任人,還可能會因為經濟處罰而傾家蕩產。這樣的違法成本,對違法者來說,當然需要掂量掂量了。
實際上,按照發達市場對證券違法的處理方式,就是一個字——嚴。正是因為“嚴”,才使得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不敢輕易涉及證券違法,才從內心敬畏涉及證券市場的一切法律,才願意主動規範和約束自己的行為。這次瑞幸咖啡在美國證券市場遭遇的一切,說到底,就是不敬畏法律、不敬畏市場的結果。以欺詐發行為例,從首例欺詐發行——欣泰電氣,到此後被查處的多起欺詐發行案件,都有一個共同的現象,那就是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太低,難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中介機構及時從業人員、發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特別是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這個最大的利益主體,都沒有在違法後得到最有力的懲罰。在這樣的情況下,調整證券違法的刑罰內容就顯得極其重要。
經審議透過的新的刑法修正案,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也就是說,從明年的3月1日起,如果再發現證券違法行為,將根據新的刑法修正案執行。到時候,證券違法主體和責任人需要付出的代價,將會大得多。這就要求,執法主體一方面要更加嚴謹地梳理違法線索,調查犯罪事實,提供違法證據,以便於司法部門能夠更好地對違法主體和責任人追究責任。特別是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極有可能因為自己的違法而面臨很長的牢獄之災和經濟處罰,出現傾家蕩產甚至家破人亡的現象;另一方面,要真正說幹就幹、說做就做,不能有任何惻隱之心,而是嚴格依法查處、依法懲罰,切實讓違法者感受法律的尊嚴,讓其他正在違法或想違法的人能夠歇手,真正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讓講著市場能夠更加健康有序的發展。
管理層反覆強調,要提高直接融資佔全部融資的比重。證券市場是直接融資最好的平臺之一,也是支援實體經濟發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如果能夠透過打擊證券違法,大幅提高證券違法的成本,那麼,一個真正健康有序的證券市場將會呈現在投資者面前,並更加有效地為市場主體提供融資和展示形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