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明確律師收費的主體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不明白律師服務收費的主體是誰,一般都覺得請哪位律師就向他支付律師費就可以了。
其實不是這樣的,這裡需要明確一點,律師個人不可以私自接受委託代理,也不可以私自收費,需要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統一收取費用。
二、關於律師收費的標準問題【先看看政策法規依據】
2006年4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共同聯合制定和釋出《律師收費管理辦法》,並於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行。旨在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託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業健康發展。
除此之外,各省也根據律師收費管理辦法,制定了具體的實施細則或者實施辦法,制定了收費的指導標準。
根據這些依據,關於律師服務收費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按標準收費、風險收費、按件收費、按時間(一般以小時為單位)收費等。本文重點說一下按標準收費和風險代理收費方式。
【關於按標準收費】
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按照各省公佈的律師收費標準計費,有些會根據當事人的收入情況等給予一定的優惠打折,這個標準在廣義民事財產案件中,一般是按照爭議標的金額的一定比例,這個比例一般是由當地政府部門公佈的,一般是分段計算,爭議標的金額越大的,比例越低。
下圖以我們廣西為例:
當然,按標準收費,律師費的比例都不會很高,律師按這個標準收費,體現的是律師服務的過程,付出的勞動和時間,是跟訴訟結果不掛鉤的,即不論官司輸贏的,有點像醫生做手術,不論成功與否,都要付費。
【關於風險收費】
前述按標準收費,因為不跟結果掛鉤,有一些當事人就有所顧慮,又擔心律師不會盡職盡責(這種擔心一般是多餘的),往往會提出要跟結果掛鉤。
如果要跟結果掛鉤,那站在律師的角度,如果他付出了時間和勞動,官司輸了他一分不得,那他的時間和勞動成本就白付出了,所以如果以結果來論的話,一般要麼不接這個案件,要麼就約定較高一些的提成比例,這也符合風險和利益成比例。
採用風險代理方式計付律師費,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1、關於風險收費提成比例,並不是完全不受限制
根據前述二部委聯合制定的《律師收費管理辦法》,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不得超過一定的金額,即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2、並不是任何案件都可以適用風險收費的方式
根據前述二部委的規定以及對比各地關於律師風險代理的限制,明確以下幾類案件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婚姻、繼承案件;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性訴訟案件。
從以上規定看,涉事律師事務所可能會面臨風險代理律師費提成比例約定是否過高、以及工傷賠償案件中約定風險代理是否合規這兩方面的調查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