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未成年人再不能為所欲為,是懲罰還是保護?
“不滿14週歲”再也不會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免罪金牌”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將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14週歲下調至12週歲。也就是說,已滿12週歲未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將負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犯罪近年來進入公眾視野,包括從世界範圍來看,犯罪低齡化也是一種趨勢。有的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極端暴力令人震驚,社會開始反思,這還是我們認識的“孩子”嗎?這還是需要保護的未成年人嗎?
在普羅大眾的認知中,18週歲才是“未成年”與“成年”的分界線,才是承擔刑事責任的開始。實則不然。刑法之所以要設定刑事責任年齡的根據是,在一定年齡以下的孩子尚缺乏辨別是非對錯的能力,因此刑罰對他們來說是無意義的,反而會產生負面影響。
我國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設定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根據實際情況一直在調整下限,最終形成了14週歲、16週歲、18週歲的劃分標準。如今又多了一條線,12週歲。這傳遞出一個訊號:未成年人不可以為所欲為。
未成年人實施極端惡性暴力事件每年都會發生,盜竊、搶劫、校園暴力,甚至強姦、殺人。
2019年10月20日,13歲的大連男孩蔡某某將同一小區的10歲女孩淇淇(化名)殺害,並拋屍灌木叢
如:大連13歲男孩殺10歲女童案、湖南12歲男孩殺親生母親案、廣西13歲女孩殺人碎屍、湖南13歲少年錘殺父母、黑龍江13歲男孩強姦同村14歲女孩,等等。
這些兇手無一例外都不滿14週歲,甚至清楚地知道自己尚處於“免責年齡”,一臉“你能拿我怎麼辦?”的態度,最終要不就是道歉賠償,要不就是送去管束教育,毫無警示作用。
電影《玉米田的小孩》劇照
我國還在實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其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不受非法侵害。然而,在事實上,這個法也經常成為未成年違法犯罪人員的保護傘。雖說法網恢恢,未成年人卻一度成為漏網之魚。
在中國社會的現實生活中,人們面對未成年人時常帶著樂觀主義的心態,認為他們生性純良,即便實施犯罪行為也是外界環境造成的,具有偶發性。比如大人們常常替孩子辯護道:“他/她還是個孩子啊!”
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也越來越意識到孩子也有“熊孩子”、“壞小孩”,包括影視劇和文學作品中,也會描寫孩子人性幽暗的成分,當意識中的魔鬼戰勝天使的時候,往往容易做出違法犯罪行為。比如今年熱播網劇《隱秘的角落》就是一個例證。
圖:人民視覺
未成年人的成長過程其實是不斷塑造價值觀的過程,思想觀念和言行舉止具有較高的模仿性,缺乏主觀判斷能力,這時候是需要法律制度作為外界約束的。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最低刑事責任的調整關乎我們這個社會對未成年人的認識程度,還有我們想如何保護他們、讓他們在什麼教育中成長。
長期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的李玫瑾曾就這個問題談到:“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孩子一個人的錯,社會和家庭帶來的問題不能全讓孩子承擔。”她認為孩子犯罪的根源絕大多數來自於家庭教育缺位。“他的父母就應該被警告,現在必須要重視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辦家長學校或者集中學習。”這次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不知道中國的家長們怎麼看?有沒有開始警醒,家庭法律教育不可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