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年3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12歲可處刑責的刑法修正案。而刑責年齡的下調,其實意味著此型別的犯罪案件在不斷增加。同時應該看出,在有效改善青少年犯罪的問題上,存在於教育教導中的一些惡習,也必須摒棄。
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透過,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將未成年人刑責年齡下調至12歲 ,規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 、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負刑事責任。同時,明確父母等監護人的管教責任,規定必要時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12歲週歲犯罪就必須承擔刑事責任。對此修正案有明確的規定: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必須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必須情節惡劣;必須經最高檢核準。這四個條件要同時滿足才可以。
這是我國立法建設的一個進步。對於調低刑責的年齡問題,很多人會覺得應該再調低一點,讓現在有犯罪低齡化的社會現象減少一些。
但是,刑事責任年齡的調整,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犯罪,就必須需慎之又慎,因其不具備完全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教育和引導一定是大於懲罰效果的。
還有就是在法律層面上的一些限制。我國在1992年簽署了《兒童權利公約》,這個公約1992年4月2日對中國生效。
公約要求,締約國要對未滿1 8歲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並鼓勵和倡議將12歲作為絕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
懲罰只是手段,目的是讓人改過自新。未成年人的犯罪,是當下被聚焦比較多的社會問題之一,而這種問題最需要正視的是家庭、學校乃至社會對未成年人成長中存在的不良影響。
想要讓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減少未成年人的犯罪。僅僅依靠法律的威懾遠遠不夠,如何教育、如何培養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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