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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家對冤假錯案等一系列的侵犯企業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惡意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的事情高度重視。這類的事情不僅讓民營企業家受到很大的精神打擊,而且對國家的司法機關的公正形象也造成了極大的影響。涉民營企業的冤假錯案是對民營企業家財產和自由的雙重侵犯。一旦一些民營企業家因為冤假錯案揹負上了莫須有的罪名,那麼他的公司財產將會被凍結,他也會面臨著牢獄之災。這就是財產和自由的雙重打擊。除了冤假錯案這種現象以外,還有一種情況也會對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形成一定的侵犯,那就是在沒有完全定罪的情況下強制羈押甚至在沒有完全定罪的情況下超期羈押!什麼是超期羈押呢?超期羈押就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時限的一種違法行為。通俗一點的說,就是對被告人採取羈押的時間過長,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合理時長。

近年來網際網路經濟高速發展,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開始進軍網際網路行業,尤其是創新網際網路行業這一領域,眾多民營企業發展並不順利!透過近年來眾多案例我們可以看到,許多創新網際網路行業的民營企業因涉嫌傳銷或非法集資等經濟案件,民營企業高層被捕被強制羈押,公司財產被強制扣押凍結!因涉案民營企業家或高層領導被強制羈押,而且很多被羈押後案件長期得不到解決,從而讓該民營企業無法正常運營面臨倒閉的的巨大危險!從近年來被糾錯的冤假錯案民營企業中也可以看到,就算是案件得到了糾錯,但是因為民營企業家長期的強制羈押,涉案的民營企業已經很難恢復到以前的生機勃勃!由此可見,涉民營企業案件,在沒有定罪的情況下就強制羈押,對民營企業的打擊是非常巨大的!2020年是國家大力保護髮展民營企業關鍵的一年!強制羈押沒有定罪的民營企業家這個問題,能否真正解決,是重中之重!民營企業家審前羈押的問題一直備受關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有委員提案建議對涉嫌經濟犯罪的民營企業家定罪前不予強制羈押。

2020年12月28號傳來重磅利好訊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代表委員的建議提案的辦理情況,回覆該提案稱,針對該委員提出的關於對民營企業家涉嫌經濟犯罪在定罪前不予強制羈押的提案,最高檢表示,提案具有前瞻性和合理性,很多意見對推動司法實踐非常有益。最高檢將在下一步工作中認真吸收借鑑,精準適用刑事司法政策,保障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強化對涉民營企業案件逮捕社會危險性審查,進一步降低涉民營企業案件審前羈押率,對於羈押中需要處理企業緊急事務的,根據案件情況儘量允許涉案人員透過適當方式處理。最高檢還強調要改進刑事司法辦案的方式方法。慎重把握辦案時機和辦案方式,保障民營企業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正常生產經營不受干擾。

涉民營企業案件,能夠採取較為輕緩、寬和措施的,儘量不採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措施。需要採用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也採取適當措施保障必備的流動資金、往來賬號和生產運營資料。加快涉企業犯罪案件的辦理進度,依法快速辦結,助力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鞏固開展的民營企業刑事訴訟“掛案”及刑事申訴積案專項清理成果,繼續加大“積案”的清理力度,推動建立“掛案”清理常態化機制。針對非羈押措施的適用,最高檢表示,對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不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民營企業負責人,首先考慮不批准逮捕。對已經批准逮捕的民營企業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責。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及時建議公安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對已作出的批准逮捕決定發現確有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原批准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對確有羈押必要的,也要考慮維持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在對外聯絡生產經營決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援!從國家的這些政策和行動來看,國家對涉民營企業的案件處理的措施,要比以前更加靈活,這樣也會讓更多蒙受不白之冤的民營企業得到平反,讓我國的民營經濟未來的發展道路更加暢通無阻!不遠了,讓我們一起迎接它們“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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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本作者大大最好的一本小說,劇情讓人拍手叫好,連看三遍也不膩
  • 變異病毒攔不住,已傳播至日韓,民航局:今天起暫停中英定期航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