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對身負7條人命的“女魔頭”勞榮枝的庭審結束。她幾乎全面翻供,否認是法子英的共犯,堅稱自己是長期被法子英誘騙、恐嚇的受害者,不得不服從法子英的指使,稱自己是法子英“搞錢和性慾的工具”。
不知道這個律師說“斯德哥爾摩綜合症”時是語帶譏諷,還是真的認為勞榮枝的情況屬於這個綜合症。如果是後者,那這個律師真是大錯特錯了!
該律師稱勞榮枝當庭所述的“斯德哥爾摩綜合徵”情況對量刑有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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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聽聞過斯德哥爾摩綜合症。不論透過電影作品,還是文學小說等,都稍微瞭解一點關於它的特質性,但往往並沒有徹底去探究和分析。
斯德哥爾摩綜合症起源於一宗銀行搶劫案件。1973年8月23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有一家銀行被兩名犯罪者搶劫,有4名銀行職員被歹徒挾持。其後,兩名犯人與這4名銀行職員一同被困在銀行裡。
與警察的對峙和談判長達130多個小時後,警方終於有條件營救4名人質。但令人震驚的是,雖然這4名銀行職員被挾持了這麼長的時間,生命受到歹徒的威脅,但他們並不因此仇恨歹徒的所作所為!
相反,他們對歹徒表露出同情和憐憫,認為歹徒沒有對他們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甚至一度想保護、維護歹徒不被警方抓獲!對警方感到抗拒和仇視!這明顯是一種不符合社會正確價值的觀念和行為。
後來,越來越多心理學家在刑事案件中注意到這種心理現象,並對此進行了歸納。
斯德哥爾摩綜合症,又稱作斯德哥爾摩效應或人質情結。這種症狀主要是指:
當受害者遭受到不良的對待後,他對於加害者產生了一種特殊的情感,這種情感不是仇恨、憤怒、討厭等負面情緒,而是認同、體恤、憐憫等正向情感表現,故此受害者的行為表現是認同加害者的觀念,併產生了一定程度的依賴感和信任度,往往會反過來協助加害者,形成一種常人難以理解的情結。
值得注意的是,人們絕不應該認同這種現象,因為該情感是不理性和錯亂的。
乍一看,似乎勞榮枝口中悲慘的自己跟這個定義有一點相像。難道她真的因長期被法子英控制了人身自由,又被洗腦,所以心智出現異常,對法子英產生了病態的認同?她的所做所為,都是因為“病了”?
很可惜,她完全不是。如果深入瞭解一下斯德哥爾摩綜合症的形成條件,就很容易發現勞榮枝與其根本不沾邊兒。
斯德哥爾摩綜合症有基本的4個特點,又或者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
第一,受害者者曾經遭到犯罪者的嚴重生命威脅,產生極大的恐懼情緒,認為自己的生命完全掌握在犯罪人手裡,無法脫離。即使偶爾獲得自由的機會,也會認為自己處於犯罪人的控制下,進而產生對犯罪者權威性的認同。
第二,受害者難以接收到外界的資訊,無法正常地與外界保持聯絡,只可以從犯罪者身上接受其所傳遞的、單一的資訊。這會讓患者的觀點漸漸與犯罪者相近,甚至高度保持一致。
犯罪者常見的手段是禁止受害者與他人有任何接觸,不允許他們使用手機、電視、計算機等通訊工具,讓他們處於一個相對密閉的空間內。
第三,犯罪者稱自己因某些特殊原因而被迫犯罪,剛好遇上受害者,乃至是命運的安排,甚至是因為社會的不公。這很可能會讓受害者產生同理心,錯誤地認同犯罪者的觀點和行為。
第四,受害者雖受到性命威脅,但身體並沒有遭到重大的傷害。而且加害者有時候會做出適當讓步,給予一些小恩小惠,讓患者感到被尊敬,最終甘願地被加害者所挾持。
由於加害者能夠與外界聯絡,從而獲取一些物資,並且給予受害者一小部分,讓患者產生過度感激的心態。
勞榮枝是否同時符合上述4個條件或特點?很明顯沒有。尤其是第二點,法子英根本沒有強迫勞榮枝與外界斷絕關係。不但如此,勞榮枝在作案期間還經常到夜總會坐檯,物色“獵物”,也多次與法子英暫時分開,再到某個地點會合。
也就是說,勞榮枝的資訊獲取是非常靈通的,與社會接軌的,根本不存在因為資訊閉塞而被法子英洗腦的可能性,也不存在勞榮枝認為自己無法逃脫法子英控制的可能。
退一萬步講,即使法子英真的拿勞榮枝家人的行為作為恐嚇籌碼,對勞榮枝建立了權威感。可1999年法子英被執行死刑,按理來說,從那一刻開始,這種權威感和控制感就已經崩塌了,勞榮枝為什麼不出來投案?
所以,說勞榮枝可能是斯德哥爾摩綜合症患者?這根本就不成立!法子英當年伏法時把所有罪責都擔在自己身上,有意保護勞榮枝,說他是斯德哥爾摩綜合症患者、被勞榮枝玩弄在手倒還有一些可能性!
從精神心理的角度,斯德哥爾摩綜合症的心理活動過程並不難理解。人質一開始被挾持時,犯罪者會對人質進行極強的口頭言語或肢體語言恐嚇,令人質在短時間內建立巨大的恐懼性條件反射,產生極端的災難化思維:我快要死了,他一定會弄死我,他會用各種酷刑折磨我……
然而,犯罪者並沒有對人質進行太大的、實質性的軀體傷害,反而可能表露出尊重、體貼、溫和的態度,人質受傷了,犯罪者甚至會請求醫療志願等等。
這些行為和態度是人質始料未及的,其一下子從災難化思維裡脫離出來,一負一正的情緒體驗形成強烈反差,感受非常深刻。甚至可以說這是一種病理性的正性情緒體驗,令他們對犯罪者產生感激和錯誤的認知。
如果此時犯罪者還進一步向人質訴說自己的悲慘命運,獲得同情;人質又無法與外界聯絡加以驗證,就很容易進一步認可犯罪者,認為他們是好人,是為形勢所逼,甚至對警方、政府產生仇視感。
除了說自己是受害者,勞榮枝在庭審上還有一招,不利於自己的案件細節,哪怕在審訊期間曾經供述過,但在庭上堅稱:我不記得了。
有媒體稱這是“選擇性失憶”。當然,這是一種形容的語氣,並不是說勞榮枝得了失憶症。
說實話,從精神心理的角度,勞榮枝對案件細節的遺忘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在臨床上確實有一種“選擇性失憶”,專業說法是“心因性遺忘”,往往是指患者遭遇了超出其心理承受能力的重大打擊,產生強烈的焦慮、恐懼、悲傷等負性情緒,繼而暫時遺忘了關於打擊的部分記憶。所以,心因性遺忘多見於急性應激障礙。
但勞榮枝與法子英殺害那麼多條人命,對她來說是不是個重大的心理打擊?可能殺第一個人的時候是,她害怕、緊張,確實有可能對第一次行兇的某些細節感到印象模糊了。
但後來的幾次行兇,她已經漸漸麻木了,甚至可能因為殺人換來的金錢而感到興奮。這不可能構成心理創傷,導致遺忘的可能性也就極小。
說白了,她就是耍賴:我不知道,我忘了,這與我無關。
勞榮枝還說了一句話,令大眾感到深深的憤怒:“你可以說我不優秀,但不可以說我不善良。”
她這句話簡直是對“善良”一詞的侮辱,是對大眾智商、情感和社會道德的蔑視!如果她都算善良的人,那世界上都沒幾個惡人了!
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倒是覺得勞榮枝雖然不善良,但作為一個犯罪者來說她極其“優秀”。很多連環殺手雖然性格毒辣,但其人格、性格有明顯缺陷,社交能力低下,其身邊人總感覺這人孤僻、古怪。
但勞榮枝不是,殺人時心狠手辣,不殺人時則社交手段高強,懂得馴服男人,有高超的偽裝能力,將自己打扮成有素質的、有親和力的溫柔女性。我覺得她實在太“優秀”了,可惜心術不正,三觀扭曲,把優秀用錯了地方。
勞榮枝一案將擇日宣判,此案影響極廣,對社會的啟示和教育意義深遠,希望法庭一定要加強識別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徵和過程,不要被其表面的惺惺作態而矇蔽,最終作出公正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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