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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和《證券法》修改相銜接,修正案修改內容大幅度提高了欺詐發行、資訊披露造假、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檔案和操縱市場等四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並強化對控股股東、時機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等。

解讀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到證券市場的主要有五點內容:

第一,對於欺詐發行

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並將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

第二,對於資訊披露造假

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第三,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

修正案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資訊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東、時機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造假資訊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範圍。

第四,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

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和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第五,與證券法律修訂保持有效銜接

將存託憑證等納入欺詐發行犯罪的規制範圍,同時,借鑑新證券法的規定,針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操縱情形,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小手說

本次刑法修正案的側重點在於金融與證券市場的犯罪行為。而整體來看,體現了從嚴治理證券金融市場的主詣精神。

補齊了制度短板

年刑法修正案列入立法規劃後,證監會積極配合推動了修正案順利出臺。重點補齊了證券期貨領域刑事犯罪成本過低的制度短板。

轉變A股市場投資思路

事實上,此前在A股市場上,造假收益過高而成本太低,導致A股市場上發生了很多惡性財務造假案件,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例如之前的康美藥業造假案,涉及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以及營業利潤等規模高達300億元,但僅僅被處60萬元頂格處罰。

此次刑法修正案提高了上市公司的違法成本,是保障A股市場公平公正的前提。這對上市公司及股東有極大的震懾力,對於股市肯定是長期利好的。另外,隨著這些具體法律法規的落地,再疊加未來註冊制的全面實施,A股內部分化將加大,問題股、垃圾股投資風險也會繼續加大,小市值股也需要警惕,而那些績優龍頭股將會更受關注。

由此帶來的也是A股投資思路的轉變:過去炒小、炒債差股、莊家控盤等等玩法,將會徹底走不通了。未來,想要在股市獲取收益,必須要堅持真正的投資原則,買入基本面紮實,業績優越的公司。

規範資本市場

隨著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證券期貨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段時間以來,證券市場上發生了一些惡性財務造假案件,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危及市場秩序,制約資本市場功能的有效發揮,市場反應強烈。

此次刑法修正案以問題為導向、突出重點,以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秩序為目標,與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的註冊改革相適應,和證券法修改相銜接。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資訊披露造假、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檔案和操縱市場等四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為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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