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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拿非法吸收來說,刑法十一明年3月實施以後,假如,有人是在2月28號被逮逮進去。那麼他使用刑法十一嗎?答案,不適用,依然只能適用刑法十,最高量刑3-10年的。因為他犯罪的時間在實施刑法十一以前,刑法具有兼舊兼從輕原則原因。

犯罪行為發生在舊刑法時,判決只能用舊刑法的量刑。那麼如果這個人,刑法十的量刑已經是3-10年,而刑法十一以後,他繼續吸收的金額也到達了3-10年,是二個非法吸收,還是一個非法吸收?答案,還是一個,犯罪的行為屬於連續性。再假如:刑法十一實施以後,他吸收的金額到達十年以上了怎麼辦?不好意思,肯定是使用刑法十一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為新的犯罪行為發生在新刑法實施以後。

開設賭場罪的來了。假如今年是開設,沒有判決,到明年四月刑法十一實施的時候判決,使用的是三到十年,還是五到十年呢?依然是3-10年的量刑。這也是為什麼,在訴書上,會有犯罪時間,這就是刑法的溯及力。用簡單的說法,犯罪行為在新刑法以前,用兼舊兼從輕原則原因,判決的時候會寫明為什麼這樣判的原因。但是:如果犯罪行為在新刑法實施以後,那麼只能是使用新刑法。

所以,開設,非法吸收,侵犯著作權,註冊商標等罪名。如果行為發生在2021年3月1號以後,那麼就重得多。其他沒有改的罪名,依舊是使用刑法十的量刑。不過刑法十一,對部分罪名有利,商標的,銷售金額改成非法所得金額。其實,非法經營罪也應該改,不應該是銷售金額,也應該用非法所得金額定罪量刑,它現在的量刑太重。銷售金額上個二十來萬,就是五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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