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有個10歲小女孩被同村男子暴力強姦後殺害。
很多人都恨得咬牙切齒,恨不得把犯罪嫌疑人生吞活剝。該男子在犯罪之後以為害怕就自首歸案了。然後法院覺得犯罪人手段殘忍,令人髮指。因此在一審時該男子被法院判處死刑。
本來這件事就過去了,犯罪男子被法律制裁,處以死刑這件事天經地義,大快人心。但是在法院二審的時候。居然以犯罪人有自首的行為,所以從輕處罰,死刑也被降了死緩。這件事情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滿。
很多人都在議論:“憑什麼這種惡人自首還要降低處罰?死刑已經夠便宜他了吧”?
可是大家知道為什麼法律對這些十惡不赦的罪犯有著“自首從寬處理”規定呢?
1.防止犯罪嫌疑人魚死網破,犯罪後對社會更大的抱負破壞。那些窮兇極惡的犯罪嫌疑人或許是頭腦一熱做出人神共憤的惡行。我們的公安部門抓捕犯人需要一個過程,在這個時間段裡,犯罪嫌疑人面對的問題是去自首,還是將錯就錯做出很大的破壞。
一般來說人都是有著極強的求生的本能的。當這些犯了滔天大罪的壞蛋一旦他們覺得法律已經宣判了他們的死刑,他們自己活不下去了,警察抓到他們他們就完了他們僅有的兩個選擇就是自首和將錯就錯對社會造成更大的損失。
相比來說,法律讓他們主動自首,給他們一個活下去的機會也是情有可原。
2.有利於偵察機關快速破案自首在我國是一種古已有之的制度,在國外刑法中的採用也較為普遍。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我們都知道,在我們國家每天有著許許多多的犯罪案件,而公安機關的經歷和能力是有限的。對於犯罪人主動自首歸案可以有效的減輕公安機關的偵查壓力。
幸運的是,最終法院考慮到犯罪人的手段殘忍,仍舊維持一審宣判犯罪男子死刑。這個訊息一出來,讓很多人都覺得“善惡到頭終有終有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啊”
大家除了做好防範外,同時一定不要想著觸碰法律的底線,不要毀了自己的人生,也搭上別人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