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區融媒體中心12月28日訊 俗話說養兒防老,老年人在晚年有家人和孩子的陪伴是溫暖而幸福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也看到有很多老年人晚年的悽苦,在世時無人照顧,去世後兒孫們又爭奪財產,這讓老人離世時如何安心而去。
某村的馬大爺與夫人育有四個兒子,甚是讓人羨慕,在馬大爺的培養,孩子們比較爭氣,都考了學,有了工作,娶妻生子,馬大爺夫婦為此也操碎了心。老爺子的夫人在60歲的時候不幸患病去世,老爺子對夫人情深意篤,一直也未再婚,生活在兩人共有的一處房屋。老爺子晚年時身體出現問題,這就需要有人照顧,其他孩子並不情願照看老人,只有大兒子獨自承擔起照顧老人的義務。老爺子83歲去世時留下一封遺囑,指明把房子留給照看自己多年的大兒子,其他三個孩子不願意,說這遺囑有問題,老爺子留下的房子應該平均分配。為此,馬大爺的孩子們為了一處房產,不顧一母同胞之情,徹底鬧翻,訴至法院。
法庭上,馬大爺的大兒子提交了載有父親名字的自書遺囑,該遺囑載明:“在我晚年的生活一直由我的大兒子馬某陪伴,我想在我百年以後,把我的房子給我的大兒子馬江繼承。”並註明了具體日期和簽名,遺囑簽名處按有手印。可是,三兄弟對該遺囑的真實性又不予認可。為此,馬江提出司法鑑定申請,要求對上述遺囑的簽名及手印是否為父親本人簽署進行鑑定。三兄弟亦同意鑑定。經法院委託司法鑑定,遺囑中籤名字跡是馬大爺本人所寫。事到如今,已經很清楚,馬大爺因大兒子長期照顧自己,心甘情願將自己名下的財產指定由大兒子繼承,既是對大兒子的認可,也是對其他孩子的抱怨。法院認為,從形式上看,該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從內容上看,遺囑中對個人財產的處置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院依法認定該遺囑合法有效。
遺囑繼承是與法定繼承並存的一種繼承方式,遺囑訂立後,遺囑繼承人繼承財產的法律效力就優於法定繼承人。自書遺囑屬於遺囑中的特殊形式,是遺囑人親筆製作的書面遺囑,遺囑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己的意志對死後的財產預先做出處分。我國法律對自書遺囑作出了具體要求,在形式上一般採用書面形式,另外,遺囑真實,是具備訂立遺囑能力的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完整,有遺囑人簽名,註明年、月、日,體現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遺囑內容合法,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只有同時具備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的遺囑才能最終被認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