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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0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稱“《刑修十一》”),本次刑法修正案在歷次草案審議稿的基礎上,對金融證券犯罪、商業腐敗犯罪、安全生產犯罪、食品藥品犯罪、汙染環境犯罪、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等方面進行了修改,進一步加重了相關犯罪的刑事責任。同時,《刑修十一》也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了迴應:將刑事責任年齡個別下調,並透過增設新罪的形式,將冒名頂替上大學、高空拋物、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等問題納入刑法規制範圍。

可以預見,在《刑修十一》正式施行後,刑事政策將越發嚴格,相關商業領域的刑事風險也將大幅提升,這將對企業刑事合規管理及刑事司法實務將產生深遠影響。有鑑於此,本文將對《刑修十一》涉及新修正的十二類犯罪的刑事法律要點予以全面解讀。

一、公共安全類犯罪

公共安全關係到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是刑法重點保護的法益。《刑修十一》對該類犯罪中涉及公共交通安全和生產作業安全的罪名作出了修改。

對於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的行為,《刑修十一》明確將乘客暴力性干擾駕駛人員的行為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實行行為;另一方面,駕駛人員如果對前述干擾處置不當,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也將面臨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後果。

《刑修十一》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生產作業領域常見的重大責任事故類犯罪面臨更嚴峻的刑罰。其中,對於負責生產安全的責任人員,即使沒有主動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但明知風險存在而不作為,造成嚴重後果的也將面臨刑事追責。另外,《刑修十一》明確將“關閉、破壞生產安全設施或篡改、隱瞞、銷燬其中的資料資訊、拒不執行針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措施、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從事高危生產作業活動”三類具有發生嚴重後果危險的情形納入刑法規制的範疇。

二、食品藥品類犯罪

除此之外,針對社會關注的未取得相關審批證明檔案而生產、進口、銷售相關藥品的行為,《刑修十一》也透過新設條文的形式予以迴應。

近年來國內外發生的興奮劑違規事件受到廣泛關注,為了有效規制興奮劑濫用問題,《刑修十一》明確規定“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或向參賽運動員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將承擔刑事責任。

此外,為了加強藥品監管力度、嚴格落實監管措施,本次修正案在食品監管瀆職罪中增加了藥品監管瀆職犯罪的規定,從審批審評、查處違法行為、依法報告安全事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置等環節細化了食品、藥品監管過程中常見的濫用職權或翫忽職守的行為。

三、證券類犯罪

隨著新《證券法》的頒佈施行,《刑修十一》針對證券監管的相關內容作出了積極迴應。為了更加靈活適應資本市場的變化,本次修正案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中發行檔案的列舉式規定改為“列舉+兜底”式,增加“等發行檔案”以及“存託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作為構成要件要素。 而針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刑修十一》在現行刑法規定的基礎上增設了“虛假申報操縱”、“蠱惑交易操縱”和“搶帽子交易操縱”三種操縱形式。

在行政強監管背景下,新《證券法》擴大了資訊披露主體範圍,提高了違規披露行政處罰力度。而為了更好地實現行刑規制手段的銜接,《刑修十一》也相應作出了修改,增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他人實施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犯罪的規定,體現了刑法對證券犯罪的穿透式歸責原則;放寬了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的罰金刑限制,並提高了法定最高刑期,可以預見在日後的刑事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的涉刑風險將越來越高。

此外,在金融市場中,第三方中介機構提供的證明檔案對各類交易活動具有重大影響。因此,對於承擔資產評估、審計、保薦、安全評價、環境評價等職責的中介機構人員,《刑修十一》明確規定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專案、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三個領域中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的,將面臨最高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事責任。同時,對於在提供證明檔案過程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現行刑法將其作為加重處罰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刑修十一》則規定,如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融資類犯罪

對於近年來頻發的非法集資類案件,囿於法律規定的限制,實踐中難以做到精細化和等比例量刑。本次《刑修十一》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刑罰配置予以調整,取消了罰金刑的數額限制,增設了刑罰檔次,以期體現罪責刑相當的刑法原則。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明確將“積極退贓退賠”作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但退贓退賠影響刑期的時間節點提前到“提起公訴前”,因此,獲取減刑或從輕處罰需要準確把握此類案件的訴訟程式節奏。

此外,針對洗錢犯罪,《刑修十一》將洗錢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進行了調整,補充了洗錢的行為模式,為刑事司法將“自洗錢”納入本罪刑事責任範圍提供了較大的解釋空間。同時,本罪在刑罰設定上取消了罰金刑的金額限制。此次修改側面反映出監管對企業的反洗錢合規提出更高要求。

五、商業腐敗類犯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挪用資金、職務侵佔是企業內部易發的三大商業腐敗類犯罪。《刑修十一》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中的法定刑區間予以調整,加重了相關腐敗行為的刑事責任。同時,由於挪用類商業腐敗行為與侵佔公司財物或非法收受賄賂相比,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因此,對於挪用資金罪的量刑區間,本次修正案也相應作出了調整。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刑修十一》在挪用資金罪中增加了企業工作人員“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從寬處罰條款。該項規定不僅有助於個人換取較輕刑罰或免於刑事處罰,而且從保護企業財產權益的角度上,有助於減少企業財產損失,保護私有產權。

六、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

針對商標類犯罪,《刑修十一》明確將服務商標納入刑法保護,而對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考慮到司法實踐中許多案件的銷售金額與違法所得並不匹配,本次《刑修十一》將“銷售金額追訴”調整為“違法所得追訴”,這一追訴標準的修改對於評價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加具有合理性,但同時,實務中辦案機關將依據何種標準認定涉案人員的違法所得值得進一步關注。

針對著作權類犯罪,《刑修十一》為與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相銜接,對權利保護型別新增了“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並相應的新增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等具體犯罪情形。

針對侵犯商業秘密類犯罪,《刑修十一》根據實踐需要修改了商業秘密的認定要件、增加了“欺詐”、“電子入侵”兩種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刑修十一》刪除了商業秘密的概念,一方面,刑法意義上“商業秘密”的認定將具有更為靈活的解釋空間;而另一方面,其可能帶來商業秘密刑事保護泛化,從而導致知悉商業秘密人員的刑事風險增加。此外,《刑修十一》還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制範圍延至“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進一步體現了刑事立法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力度。

七、未成年權益保護類犯罪

近年來,未成年犯罪呈現低齡化趨勢,社會各界對於透過刑事立法調整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議眾多。此次修正案採取了個別調整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新模式,對於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在滿足特定的罪名或涉案情節極其殘忍嚴重,並經過最高檢核準追訴程式的情況下應承擔刑事責任。而對於未納入刑法規制範圍的低齡化未成年犯罪,將依法進行矯治教育。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無疑是最惡劣的社會犯罪之一,為了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刑修十一》對於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明確規定適用更重的刑罰,同時,針對猥褻兒童罪,進一步明確適用更重刑罰的具體情形。此外,此次修正案增設了特殊職責人員性侵未成年犯罪,如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將追究刑事責任。

八、公共秩序類犯罪

針對社會民眾關注的話題,如:暴力襲警、冒名頂替上大學等擾亂公共秩序的問題,本次修正案也作出了迴應。《刑修十一》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高空拋物、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等作為新增罪名納入刑法規制範圍。修改“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的規定,增加單獨的法定刑。同時,針對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嚴重暴力襲警行為,增加規定更重的處罰。此外,《刑修十一》進一步調整了開設賭場罪的刑罰配置,同時增加境外賭場人員組織、招攬我國公民出境賭博犯罪。

本次《刑修十一》將三種暴力催收非法債務的情形納入刑法規制範圍,即使用暴力、脅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情節較輕的;恐嚇、跟蹤、騷擾他人,情節嚴重的。因此,即使涉案人員追討的債務中部分為合法債務,且並非職業放貸或從事暴力催收,但其實施的“硬暴力”或滋擾、恐嚇等“軟暴力”行為仍將面臨被認定尋釁滋事罪的風險。

九、公共衛生類犯罪

為了配合新冠疫情的防控治理、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刑修十一》明確將新冠肺炎等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措施的傳染病納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調整範圍,同時對於配合疾控防護措施提出了更為細緻、嚴格的要求,例如增加了拒絕執行有關部門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運輸傳染病病原體以及拒絕按照疾控機構衛生要求對傳染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進行消毒等構成犯罪的情形。

此外,《刑修十一》透過修改破壞野生動物保護的犯罪,將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除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對野生動物保護物件範圍進一步拓寬。

十、生物安全類犯罪

我國生物安全領域的首部基本法——《生物安全法》將於2021年4月15日正式施行,而為了與前置法律法規相銜接、構建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本次《刑修十一》增加規定了涉及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基因編輯、克隆胚胎、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等犯罪行為。《生物安全法》與《刑修十一》正式施行後,對於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應用等領域的監管力度將進一步加大,而對於從事生物技術、醫藥、農業、食品、化妝品等行業的企業來說,企業生物安全的合規風險將進一步增加。

十一、環境汙染類犯罪

環境犯罪所侵犯的生態利益與人類生存、發展緊密相關,本次《刑修十一》加大對汙染環境罪的懲處力度,進一步細化嚴重汙染環境的四種情形,並根據危害結果調整了刑罰配置,增設法定刑區間,將最高法定刑上調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此外,《刑修十一》還增加規定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非法開墾、開發或者修建建築物等嚴重破壞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資源的犯罪。

十二、涉軍事類犯罪

本次《刑修十一》進一步擴大了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範圍,明確軍隊文職人員適用軍人違反職責罪規定。另外,為適應軍事犯罪審判實踐的需要,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的刑罰檔次調整為兩類,即“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一變動體現出對於涉軍事類犯罪從嚴懲處的立法態度。

本次《刑修十一》涉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證券、醫藥生產、生命科學研發等多個領域,多處修改之處都體現了刑事規制手段的強監管趨勢。可以預見,不同行業領域的企業也將有針對性地加強刑事合規體系建設,從而有效識別、防範和控制刑事風險。

特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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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評論
  • 3本作者大大最好的一本小說,劇情讓人拍手叫好,連看三遍也不膩
  • 打擊經濟犯罪,確實需要加大力度,特別是對不特定物件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