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導讀:民間借貸是社會生活的重要內容,而《民法典》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其編撰實施必然會影響到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
對此,本文針對《民法典》頒佈後,關於借款合同“利息”的新規變化,結合實踐中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時的常見問題,展開分析解讀——
變化一: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時,不論借貸雙方是個人還是單位,均視為不支付利息。變化二:借款合同雖約定利息,但利率約定不明時,此時要分情況處理。變化一: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時,不論借貸雙方是個人還是單位,均視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對比來看,變化在於:將“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制物件,從【自然人】主體之間,擴大到了【所有單位(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
也就是,民法典頒佈後,不管借貸雙方是個人,還是單位,還是一方個人一方單位,如果借款合同中對於利息情況未作約定,那麼一律視為“不支付利息”。
這樣修改的原因大體看來有兩點:
一是從日常經驗來看,利息作為借款合同的核心內容,當事人之間當然會進行協商約定,那麼如果沒有約定,原則上已經可以推斷為已經協商無需給付利息;二是從糾紛處理來看,即便有些借款合同一方當事人主張未經協商所以沒有約定利息,但是舉證上通常會存在困難和爭議;所以綜合來看,民法典對此作出修改,既有利於統一裁判,又可以引導當事人訂立借款合同時的規範行為。
同時,從出借方的角度來看,作為出借方,如果本意是需要對方給付利息,那麼在訂立合同時,一定注意對利息利率作出明確約定,以避免發生糾紛時自己的權益受損。
變化二:借款合同雖約定利息,但利率約定不明時,此時要分情況處理《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因此,此種情形下,大體應分為2種情況來處理:
1、借款合同利息約定不明時,雙方主體均為自然人的,此時視為沒有利息;
2、借款合同利息約定不明時,雙方主體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此時利息計算上有四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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