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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網訊 12月22日,天長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束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責令束某按還款協議支付工人工資。

經審理查明,2019年初,束某因失信無法註冊公司,遂以其父束某和的名義註冊了某工藝品有限公司(下稱工藝品公司),從事玩具代加工、生產和銷售。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間,束某拖欠28名工人四個月工資款24.2456萬元。期間,工人透過律師與束某簽訂調解協議書,約定分兩期給付。束某為表“誠意”,還在勞動監察大隊交了1萬元還款保證金,但工人工資一直未兌現。2020年7月6日,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管理局下達《勞動保障監察期限整改指令書》,責令束某於同年7月12日前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資。束某直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均未給付工人工資。

工藝品公司成立以來,束某一直以妻子李某和其父束某和的賬號作為公司及個人的收支途徑。經調取二人銀行流水交易明細,束某自2019年9月至案發的進賬總額近200萬元。期間,束某多次以歸還工人工資名義向親屬借錢,且數額較大。束某將其位於揚州的一處房產抵押變賣,並以其車輛抵押貸款,上述錢款均未用來支付工人工資。2020年9月,束某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束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據此,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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