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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已於2019年4月釋出了新的《勞動保護法》第七版(B.E. 2562 N0.7)。新法於2019年5月5日起正式生效。為遵循國際標準及更好的保護勞工,新的勞動保護法,主要修改了以下方面的規定:

1. 關於遣散費的規定

新的《勞動保護法》對不同工齡的僱員遣散費做出新的明確規定:

(1)連續工齡為10-20年的僱員,其僱主要支付不少於300天,以最後工資標準計算的遣散費;

(2)連續工齡超過20年的僱員,其僱主要支付不少於400天,以最後工資標準計算的遣散費。這意味著,此類僱員的遣散費將大幅增加33%。

新法對連續工齡10年以下的員工解僱,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新法同時還對與遣散費發放的有關事項作了補充規定:

· 僱員因犯同一項錯誤收到2次書面警告後被解僱,僱主無須支付遣散費;

· 僱主無故解僱僱員或書面警告次數未達規定而解僱僱員時,僱主須支付遣散費;

· 僱員無故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僱主可解僱僱員而無須支付遣散費;

· 僱主解僱未滿120天工作時長(含試用期、週末和節假日)的僱員時,無須支付遣散費;

· 僱主對勞動合同期1年、到期後不續期的僱員,應支付不少於90天的遣散費;

· 僱主對臨時性或季節性僱傭的僱員,無須支付遣散費;

· 遣散費按照“基本薪資+每月固定福利”為基準進行計算。

2. 女性僱員產假增加到98天

“新法”規定,女性僱員的產假為98天(舊法為90天),包括週末、公共假期以及分娩前的預約產檢時間。僱主須按僱員的最新工資標準支付不少於45天的薪資。

3. 僱員每年可享受3天帶薪“必要事假”

“新法”規定,僱主每年至少應向僱員提供3天帶薪的“必要事假”。但對於“必要事假”的界定由僱主確定。

4. 僱員工作崗位變動通知

僱主若將僱員現時的工作地點變更至新的或其他現有的工作地點,應在變更前連續30天在明顯地點張貼變更公告或通知。僱員若因變更會明顯影響其工作或生活方式或影響其家庭,而不願變更的,須在僱主公告發布後30天內書面通知僱主。僱員若因此而遭解僱,有權獲得公司支付的遣散費。

5. 僱主變更須取得僱員同意

在僱主發生變更,包括僱主因經營業務改變或其所屬僱員從一個董事變更到另一個董事,以及僱主與另一個法人機構發生股權併購導致產生新的實體時,僱主須徵得將被轉讓員工的同意。 新僱主將承擔前僱主對轉讓僱員的所有權利和責任。

6. 暫停營業期間僱主應支付僱員75%的工資

若僱主有必要因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部分或全部暫停業務,僱主須在整個暫停期間向僱員支付至少75%的日工資。此類支付應在僱員的工作地點進行。若需在其他地方或通過其他方式付款,則必須獲得僱員的同意。

7. 按年利率15%支付延遲付款的相應利息

對於僱主以代通知金方式拖欠僱員的工資,僱主暫停運營期間應支付的工資,或根據“勞動保護法”應付僱員的其他款項,僱主須按年利率15%支付違約金額的利息。

8. 性別平等

僱主對從事相同性質、相同品質、相同數量或者相同價值的勞動的男女職工,須按照相同的標準支付工資、加班費、節假日工作報酬和節假日加班報酬。

9. 處罰規定

新法對不遵守新的《勞工保護法》規定的僱主的處罰條款也進行了修訂,將其擴大到新的修正案。若僱主不遵守規定可能會導致嚴厲的處罰,因此僱主須徹底審查其與僱員的僱傭協議和工作規則,以確保新規則能夠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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