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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大牛是個小混混,每次都去翠花的髮廊享受消費特殊服務。每次都趁著翠花不注意就溜掉了,翠花總是被大牛的甜言蜜語所欺騙。這天大牛又來到翠花這裡消費,稱一定給翠花錢,翠花再次相信了大牛。兩人在一起玩耍了五個小時,誰知道大牛又趁著翠花洗澡的時候,溜掉了。翠花十分生氣,於是打電話報警,警察趕來將大牛抓獲,順便將翠花帶走。大牛直呼冤枉,自己每次去找翠花服務,每次都沒給錢,不能算是法律上的嫖娼。

那麼問題來了,大牛每次消費特殊服務不給錢,翠花每次也提供特殊服務,在法律上究竟該如何評價這種行為呢?

大牛不構成詐騙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我國的《刑法》規定中,將詐騙的犯罪型別歸類在財產犯罪的章節之中,也就是說本罪的保護法益是他人的財產或者是他人財產的佔有。如果犯罪行為人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式對他人實施欺騙行為,使得對方產生認識錯誤,對方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物,被害人損失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從本罪的犯罪構成模型就可以看出,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是本罪保護的唯一法益。

在本案中,大牛多次欺騙翠花,稱自己在結束服務之後會給翠花費用,但是每次結束之後,就溜掉了。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大牛雖然具有欺騙翠花的故意和行為,翠花也因此上當受騙,但是大牛欺騙翠花的只是翠花的勞務行為,是一種特殊的服務,不是一種財產,因此,大牛是不構成詐騙罪的。

從《刑法》犯罪的角度來看,似乎大牛是不構成任何犯罪的,刑法是一種嚴格的法律,遵循罪行法定、罪責相適應的原則,不能濫用刑法去規制他人的行為。雖然大牛不構成犯罪,但是這種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根據規定,嚴厲禁止賣y、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y、嫖宿暗娼,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大牛雖然每次都沒有付錢,但是這並不會影響大牛和翠花之間關於賣y嫖c行為的定性,從條文制定的目的和社會公序良俗上來考慮,付錢只是一種形式,根本的目的在於打擊這種嚴重違反社會秩序和敗壞社會風俗的行為。除了大牛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懲罰,作為服務主體的翠花也是一樣會受到相應的治安處罰。這種治安處罰僅僅是一種行政違法的責任承擔,與刑事犯罪沒有關係的,僅僅是治安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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