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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越來越注重身材與健康。有資料顯示,中國預計到2021年,減肥瘦身市場將突破2000億,51%的少年兒童屬肥胖者,發達城市有近1/3的成年人超重。減肥產品的年銷售額正以每年23%的速度激增。在這樣的背景下,各種各樣的減肥食品層出不窮,比如從前段時間就開始就備受矚目的“魅秀能量卷”。

這款產品為何會被稱作是“可持續健康減肥產品的典範”?號稱該產品是“承諾一個療程瘦12-28斤、最低12斤,無效退款,非常安全健康的老人小孩哺乳期超重孕婦都可以吃的減肥產品”的說法從何而來?“Mesoul逆齡美顏噴霧”是否具有美白功效?相關獎金制度該如何解讀?贈送豪車、商品房到底是真是假?

公司背景,現狀如何

據有關影片資料顯示,魅秀集團創始人和董事長是一位名叫Walid的人。(還有一種說法是魅秀創始人是Walid和Tina,二人系夫妻關係)

據2019年度報告顯示,廣州柯楠蒂貿易有限公司股東的認繳出資額為62萬美元,實繳出資額為31萬美元,公司的參保員工為0人。

2017年3月,該公司因經查實未在登記所從事經營活動而被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直到一年半後才被移除。

2020年4月9日,廣州魅娜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該公司的高管也是陳思清和陳永亮。這家公司的註冊成立,標誌著魅娜偲品牌從此進入人們的視野。

有關資料表示,該公司的出現意味著魅秀集團從此擁有了自己的生物研發室。

據啟信寶顯示,目前該公司所申請的一系列關於“魅娜偲”和“MSN MAINASCE”的商標都還處於“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收文”的階段。

減肥承諾,虛假宣傳

在過去的這些年間,魅秀旗下最為出名的一款產品當屬“魅秀能量卷”。

該產品也被稱作是“可持續健康減肥產品的典範”。

魅秀能量卷對外做出了兩大承諾,第一個承諾是保證人體可以瘦下來,無效退款。

第二個承諾是減肥不反彈。

我們先說這第一個承諾靠不靠譜。魅秀能量卷真的具有減肥功效嗎?據瞭解,該產品僅是普通食品,生產商為廣東橙天綠寶生物醫藥開發有限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為SC11344060700195。可見,該產品並非保健食品或藥品。

對於透過普通食品宣傳具有保健功效的行為,我國《廣告法》第十八條規定,食品宣傳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至於第二個“不反彈”的承諾,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關於防範保健食品功能聲稱虛假宣傳的消費提示》中,就曾明確指出“不反彈”屬於“常見的保健食品功能聲稱虛假宣傳表述”。

在網際網路上,除了有對產品本身所具功效的宣傳外,還有對產品所含成分對應功效的包裝。

除了減肥,有關資料還聲稱該產品具有潤腸通便、調節腸胃、美容養顏等作用。

對此,《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三條指出,“普通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得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有哺乳期一療程瘦18斤的。

有瘦身21斤的。

還有一個星期瘦13.4斤的。

還有6天瘦7斤的。

在貼吧上,有網友表示自己用了能量卷“5天就減下來6.8斤”。

在微博上,還出現了一年半減重54斤的案例。

國際生命科學協會中國辦事處主任、中國肥胖問題工作組組長、前中國預防科學院院長陳春明曾指出,身體脂肪的燃燒決定於機體的多種因素,是一個複雜的代謝過程,它不可能在短時間完成大量的“燃燒”。由此可見,宣傳減肥速度快,本身就不科學,對這樣的減肥食品,當然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而這些案例的頻繁露面,還將涉及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行為。有業內人士指出,任何產品的廣告都應當真實、合法,不得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暗示產品功效誤導消費者。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誇大功能、虛假宣傳或者其他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或涉嫌虛假宣傳。

生產商及銷售商也就是代理商,都屬於經營者。如對沒有保健功效的產品,宣傳具有保健功效,引人誤解,則屬於虛假宣傳。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法》也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釋出,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消費者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生產商及銷售商連帶支付購買價款三倍的賠償。

全球唯一,如何看待

也有業內人士表示,與1994年《廣告法》相比,新《廣告法》並未擴大禁止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的範圍,除已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的“國家級”“最高階”“最佳”等用語外,其他有近似含意的廣告用語是否違法,還是得由執法機關結合廣告個案的語義、語境和事實依據,進行綜合判定。例如“首個”“獨家”“唯一”等用語,如有事實依據且能完整清楚表示,不致引人誤解的,則允許使用。

簡言之,有關宣傳材料宣稱該產品是全球唯一健康、安全的天然食慾調節劑,那麼就可能需要提供國際、國家認可、認定的資質證書,證明該產品的確是全球唯一健康、安全的天然食慾調節劑,如若不能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說法,那麼就屬於虛假誇大宣傳,是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的。

如果“全球唯一”屬於虛假宣傳,那麼商家的行為可能就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效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採取虛假宣傳手段欺騙消費者,誤導消費者進行消費,屬於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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