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患者因右腹股溝疝需手術治療辦理入院。術後患者死亡。法院經審理認為,醫方在2016年12月20日的放射影像學檢查結果中已經考慮到患方有可能患晚期胰腺癌的情況下,被告無視合併症的存在,嚴重違反診療常規錯誤的執行手術,給患方行腹腔鏡經腹膜前無張力疝修補術的時機選擇上存在過錯。參考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本院酌定被告承擔40%的責任比例,賠償共計265062.58。本文為司法裁判案例。
【關鍵詞】腹股溝疝,醫療糾紛,手術治療,胰腺癌,合併症
一.原告訴求
2016年12月20日,患者趙某某因一年前右腹股溝可腹性包塊就診於被告x醫院,診斷為右腹股溝疝需手術治療辦理入院。當天,術前CT檢查時意外發現胰尾佔位病變,被告無視合併症的存在,嚴重違反診療常規錯誤的執行手術,於次日上午9點30分行腹腔鏡經腹膜前無張力修補術。術後患者身體狀態急速下降,出現一系列術前所沒有的症狀。26日出院當天患者急性消化道出血再次住院,30日出院。
由於術後需要2周以上做進一步檢查,患者於2017年1月5日就診於醫大腫瘤內科入院治療,診斷為腸梗阻,消化道出血,醫生告知家屬患者病情較重隨時可出血、穿孔併發症而危及生命,6日醫生查床後讓患者辦理出院。當天由醫大醫院直接轉入瀋陽二0一醫院,8日患者疼痛,醫生意見轉院,9日上午轉入省腫瘤醫院,診斷為腸梗阻,經搶救無效死亡。
原告認為,患者術後18天死亡的事實充分說明了是被告的過錯行為所致,患者的死亡與被告的過錯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因此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患者的人身權益,應承擔全部的責任並賠償損失。
二.醫方觀點
根據患者手術前檢查情況及以後病情演變,被告對患者腹股溝疝手術治療的時機選擇不當。被告對患者手術治療的時機選擇有不當之處,願意承擔部分責任;但患者的死亡主非手術治療造成的,故被告對此不應承擔責任。
根據患者整個病情演變情況分析,患者的死亡主要是其患胰腺癌晚期併發腸梗阻,家屬拒絕手術無有效治療方法而終致中毒性休克、全身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而非手術導致的死亡。但對患者主要因其所患胰腺癌併發腸梗阻所致的死亡不應承擔責任。
三.鑑定意見
醫方存在醫療過錯,患方因胰腺癌死亡,該後果與醫方的過錯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醫方應該對患方2017年1月9日因胰腺癌臨床死亡的後果負一定的責任,建議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四.庭審意見
醫方(x醫院)在2016年12月20日的放射影像學檢查結果中已經考慮到患方(患者趙某某)有可能患“胰尾部佔位性病變,考慮為晚期胰腺癌,醫方存在手術時機選擇上存在過錯。公民享有生命權、健康權。參考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本院酌定被告承擔40%的責任比例。
五.法院判決
被告x醫院賠償原告共計265062.58。包括:醫療費2580.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60元;護理費646.80元;交通費800元;死亡賠償金167966.40元;喪葬費1250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鑑定費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