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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天津高法

· 案情回顧 ·

老陳因病去世,料理完後事,老陳遺產的繼承問題擺上了檯面,尤其是老陳生前居住房屋的份額分割問題,兒子小陳與繼母劉某發生爭議。房子是老陳、前妻和兒子小陳申報登記一起建的。後老陳與前妻在辦理離婚時約定房屋歸老陳所有。2年後,老陳和劉某走到一起。

小陳帶著親戚找劉某爭論時,劉某拿出老陳在重病之際立下的一份自書遺囑,寫著“所有的財產歸劉某所有”。但小陳對這份遺囑並不認可,竟一把奪過遺囑,塞進嘴裡三兩下給吃掉了。

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老陳留下的這套房子。劉某向法院出具了遺囑的影印件,“遺囑是老陳親自書寫的,還有2名見證人的簽名,但遺囑原件被小陳吞了。”小陳也當庭承認原件確實被他吞掉了,出庭的2名證人也證明了遺囑被小陳吞食的事實。

· 法院認為 ·

劉某提交的老陳自書遺囑雖是影印件,但小陳在庭審中承認其吞食了原件,且有2個證人對這一事實予以佐證。因此,法院對該遺囑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但是,老陳與前妻離婚時雖約定房屋歸老陳所有,但未徵得小陳同意,該分割約定僅對老陳和前妻享有的房屋份額有效。老陳前妻以案外人身份確認“對其享有的房屋份額歸老陳所有無異議”。因此,法院依法確認老陳享有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額,小陳擁有三分之一的份額。所以老陳生前享有的三分之二房屋份額,應由遺囑繼承人劉某繼承;雙方將在房屋出售後對錢款依照繼承份額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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