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司法實踐中有一種很特殊情況的存在,女孩被強姦之後出於各種原因選擇和強姦犯以男女朋友的關係在一起。不過渣男總會暴露他的本質,這個時候女孩發現自己被騙了,想要再追究男子的犯罪行為,可以嗎?
案例改編:
男孩劉某和女孩王某是大學同學,兩人都是大三的學生,平時課程不滿的時候兩人就會相約出去遊玩。不過兩人正處在曖昧期,還沒有確定戀愛關係。
一天晚上兩人看完電影出來,時間還早,兩人就在公園裡閒逛。在回程時,男孩一直動手動腳的,之後直接將女孩拉進樹林裡,之後兩人發生了關係。
女孩當時盡力反抗,但是因為晚上公園裡沒有幾個人,沒人聽到王某的呼救,再加上女孩的力量根本比不上男孩的力量。發生關係之後,劉某向王某表白,說自己是真心喜歡她,王某也覺得兩人發生了關係,就答應了劉某。
可是沒想到兩人在一起還不到一個月,王某就發現劉某其實同時和好幾個女孩保持著男女朋友關係。發現渣男本質的王某直接到公安機關報警稱劉某強姦自己。
但是事情已經過了這麼長時間,王某也沒有保留任何證據,男孩的強姦行為還能夠認定嗎?
線上律師:
從法律上講,所謂的強姦是指男孩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迫與女孩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只要女孩不願意,男孩堅持發生關係,就有可能涉嫌強姦了。
無論兩個人的後續發展是男女朋友關係,甚至婚姻關係,都不會影響強姦行為的認定。只要男孩在發生性關係時使用強迫手段與女孩發生性關係,這就是強姦。
姜超律師小結:但是,對於強姦罪的刑事責任必須與強姦事實一樣明確,所以說證據顯得尤為重要。
女孩在幾天甚至一個多月後才舉報犯罪,因此本案面臨著證據不足問題。儘管男孩的行為實際上構成了強姦罪,但由於根本沒有證據,因此在客觀上很難繼續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是姜超律師針對相關案件為大家做的法律知識分析,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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