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時子女撫養權會判給誰的問題,在離婚案件中是一件既複雜又簡單的事兒。說它複雜是因為法官要綜合全部案情才能作出判斷,說它簡單是因為法官的主要判斷標準只有一個:即哪一方撫養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本離婚律師在此僅按照婚姻法所規定的孩子的三個不同的年齡階段就此問題做一簡要說明:
一、未滿兩週歲的孩子。法院要求一般情況下要判給母親,原因很簡單:這個年齡段的孩子尚處於哺乳期,無論從身體還是心靈的健康成長來說孩子更需要母親的照顧。但任何事情都有例外,如果具備以下情況,法官也可能將子女撫養權判給男方:
1、女方有條件撫養卻拒絕撫養,而男方同意撫養;
2、女方患有重大疾病,不適合撫養孩子;
3、其它女方不適合撫養孩子的情況。
二、孩子已滿二週歲、不滿八週歲。如果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接近,比如都有收入並達到正常撫養孩子的收入標準、身體健康狀況也差不多、都有時間和精力照管孩子等。法官就會考察另一項一般人會忽視的條件,即孩子隨父母中哪一方生活時間較長,尤其是分居後孩子跟隨哪一方生活。一般來說,孩子跟隨哪一方生活時間長就會與其建立起較深的感情。離婚後保持現狀對孩子來說往往是最好的。所以,本律師希望大家能對這一點予以關注。
三、年滿八週歲的未成年孩子。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能力,所以我國婚姻法要求法官在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要徵求孩子的意見。當然,法官仍然會為孩子的選擇“把關”。只有認為孩子的選擇不會嚴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時才會同意孩子的選擇並作出離婚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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