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件原定於2018年9月20日在Granada第二法院審理,在此之前已於2017年12月14日進行了第一次審判。
Granada檢察官辦公室要求對其判處3年半有期徒刑。據指控,被告“知道這筆錢的非法來源”,他將非法資金轉移至中國,再從中國轉移到一名西班牙華人開的賬戶中,被告從該華人賬戶中提款,然後在Granada購置房產,以達到洗錢的目的。據悉,在2013年8月23日,被告提取22萬歐元購買了一個莊園,在同年9月3日,又以58萬歐元購買了另一處房產。檢察官調查後還發現,在2013年12月12日,被告在商業部登記註冊了一家公司,他作為公司的合夥人,從事房地產活動以及行政和管理,甚至還包括商品批發和進出口。他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非法資金,由於資金表面是來源於西班牙華人的賬戶,所以非法資金由此得以“合法化”。
根據國際法,國際刑警申請了國際逮捕令,將他引渡回西班牙。檢察官將該案件定性為嚴重持續性洗錢罪,公共事務部要求被告處以180萬歐元的罰款,剝奪其兩年內的工作權力。最終的判決還在審理當中。(原標題:Granada男子在中國洗錢百萬歐元被捕)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