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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吉爾吉斯斯坦索克魯克地區法院審理了針對公民K.Z.D.的刑事案件。調查顯示,被告曾與朋友會面尋求幫助,想要搶走一個女孩使其與自己結婚。被告表示,他之前曾與該女孩有過來往。作案當天,被告來到了該女孩所住的Zhany-Jer村。他趁女孩去商店時,強行將她放進了自己的汽車內並將其帶回了家。被告將女孩帶回家後,強迫女孩穿上長袍,披上披肩,並要求女孩給自己的父母寫了封信,要求她告訴父母自己同意與被告結婚,不用擔心她。後來,被告強迫女孩嫁給自己。

吉爾吉斯斯坦女孩被搶。資料圖

在法院審判過程中,被告完全認罪。他還解釋說,其實那天並沒有想搶走女孩。但是這個事情最終還是發生了。受害女孩告訴法院,她之前與被告沒有來往,她是在去商店的路上被強行搶走的,但今天她對被告沒有賠償要求。索克魯克地區法院根據吉爾吉斯斯坦刑法第155條,判處被告6年有期徒刑,對其執行三年的緩刑考驗期。三年緩刑考驗期內,被告免於刑事處罰。但其需要在緩刑執行機關登記,且不得離開自己的戶籍地。

編譯:牛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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