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王今年68歲,愛人在幾年前就去世了,一直想尋找一個老伴兒。有一次,老王在洗腳店按摩時認識了按摩女小青,兩人互相留下了聯絡方式,然後以每次1000元的價格,發生了多次性關係。
老王認識小青後,感情一發不可收拾,想和小青永久地在一起。小青呢,只有30多歲,不想和老王共同生活。為了避免糾纏,便離開了按摩店。老王始終對小青念念不忘,在7個月後,無意中又遇到了小青。老王直言要和小青發展戀愛關係,小青沒有同意。老王一怒之下報了警,舉報自己和小青曾經賣淫嫖娼過。
那麼,老王和小青會受到治安處罰嗎?
【解析】
老王和小青在之前不認識,兩人只是透過金錢交易,發生了性關係,兩個人的行為屬於賣淫嫖娼無疑。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兩人會被拘留和罰款。
老王舉報自己,已經沒有了現場證據,還算賣淫嫖娼嗎?
民警認定賣淫嫖娼的證據,不僅是現場抓獲時的證言,還包括能夠證明賣淫嫖娼的視音訊資料。當然了,最重要的還有人證、物證。
如果說任何證據都沒有,當事人也不承認,那麼公安機關就不會抓人。
作為老王來說,他已經主動承認自己嫖娼,小青也承認的話,即使民警沒有現場人贓並獲,也算賣淫嫖娼違法行為。
老王舉報自己,算不算立功,能不能不予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老王主動進行了投案,並且如實地供述了自己的違法行為,可以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賣淫嫖娼未被發現,時間超過6個月,不再進行拘留?
認真地說,老王在最後一次嫖娼7個月以後,舉報自己和小青的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規定,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總結來說,老王舉報自己是主動投案,可以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但是鑑於老王最後一次嫖娼,已經過去了7個月,老王主動投案,公安機關也不會對他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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