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南方的一個地方法庭內,一對夫妻,因感情不和,女方要離婚,結果,男女雙方大鬧法庭,各執一詞,雙方爭執不休,搞得法官幾次拍案:保持法庭肅靜!
究其原因,這對夫妻因感情不和,鬧離婚,但是,男方堅持要女方把欠下數百萬元的債務給償還了,否則,不同意離婚,後來,經法院查明,男方在結婚之前,隱瞞了真相,謊說自己很有錢,女人聽說有錢,就爽快地答應了,誰知道,婚後,發現男方很窮,因做生意,還欠下鉅款,催款人經常上門騷擾,日子難以維持,才導致矛盾的激化。
女方說:自己跟男方已經沒有感情了,請求法庭伸張正義,批准合法離婚!
男方說:女方以感情不合,逃避責任,如果要離婚的話可以,離婚之前,必須將欠款還清,否則,就不能離婚!
這個女人貪圖錢財,掉進坑裡,活該!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根據《民法典》的規則,婚前的債務和財產都不屬於婚內的事情,女方既沒有責任承擔債務,也沒有權利擁有婚前的財產,當然,男方不應該在婚前,隱瞞真相,因此,要求女方承擔巨大債務的責任,既不合情合理,也不合法。
最後,法庭作出裁決,既然雙方沒有任何感情了,況且,男女雙方已經半年都沒過夫妻生活了,根據《民法典》的規則,同意夫妻雙方離婚,婚前的債務是由男方承擔,更何況,男方還隱瞞了真相,屬於過錯方。
在這裡,如果沒有《民法典》的保護,這個女人就必須承擔巨大的債務了,就是掉進黃河,也洗不清呀。
試想,如果婚前,她知道男方是個窮光蛋,她能跟他結婚嗎?這次離婚,明說感情不和,其實,只能說,女方懷有騙錢的想法,貪圖虛榮,想不到,她自己卻掉進男方挖好的坑,活該!
這部《民法典》是個保護傘!在保護每個人的共同權益,但是,也有少數女人表示不滿,總認為該部法典偏袒男方,試想,如果你不騙錢騙色,有什麼不滿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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