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1日跨年夜,緬甸笑星昂耶褪和女友去參加晚會時遭人圍毆致死。1月3日,嫌犯落網。該案件的審理可以說比較曲折,先是嫌疑人被無罪釋放驚動國家總統,總統下令嚴查揪出“大老虎”,6名涉事高官、警察收受賄賂被以反貪法進行調查追責。2018年9月26日,在國外逍遙法外的3名嫌疑人被父母再次送去警局自首。
截至目前,該案件已經過去了近2年時間,但是,3名犯罪嫌疑人依舊還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甚至連控訴的條例也被法院變更,明明是一起殺人案,卻變成了一場“毆打案”。
【緬甸中文網訊】此前,由於涉嫌殺害笑星昂耶褪,丹圖昂、別漂昂等2人在仰光東部縣區法院被以殺人罪302(2),覺左函被以302(2)/114條例控告。但是,在被告方的申請之下,12月13日,法院將丹圖昂、別漂昂等2人被控告的條例變更為325條例(致重傷罪),覺左函則變更為以325/114條例控告。
大家都知道笑星昂耶褪是被毆打致死的,可是,審理了那麼久,殺人案竟變成了一場毆打致重傷案件。因此,該案件控告條例的變更,受到了廣大批評,甚至有民眾嘲諷稱:“人已經死了,但法院卻以毆打致重傷條例控訴3名犯罪嫌疑人,難道是笑星昂耶褪活過來了嗎?”
對此,法律顧問吳欽茂敏評論稱,無論是一人和一群人,還是一群人和一群人發生衝突致死案件,究竟是誰毆打的傷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情況無法準確判斷。在這種情況下,就可能以毆打致重傷罪追究犯罪人員的刑事責任,這樣的做法以前也有過。
據了解,被以刑法325條例控告,責任人最高可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而且還能申請保釋。
對於法院變更條例控告3名罪犯的做法,您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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