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民法典》從2021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民法典》繼承篇中,比較明顯的變化之一,就是追加了第二順序繼承人代位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可以這樣理解:法定繼承情況下,若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去世了,那麼他們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即侄(甥),可以“代替”已經過世的兄弟姐妹,繼承自己的遺產。
這種情況的發生,依賴於三個前提條件:
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子女、配偶)。有兄弟姐妹,有侄(甥)。兄弟姐妹早於被繼承人過世。被繼承人沒有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沒有留下合法有效遺囑。那麼,這個新規,到底是倡導什麼?有多大的現實意義?
【老人的質疑】老張的父母早已過世,老張和愛人年輕時曾經有過一個孩子,後來夭折了,倆人就沒再要。老伴兒在前些年也走了。
這些年以來,老張一直獨自生活,住在早先買下來的一套小兩居。
老張一共兄弟倆,上面還有個哥哥,各自成家之後就各奔東西,平時來往很少。最後一次兩家聯絡,還是前幾年大哥過世的時候,老張趕回去參加大哥的喪事。當時也見到了大哥家的兒女。
人上了年紀,又長期一個人生活,身邊一個親戚都沒有,有時候想想,很悲涼,挺惶恐。侄子侄女也曾經“客套”過:有什麼需要幫忙的直接打電話。可是從來沒有主動問候過他。
隨著年紀越來越大,老張多次想過,萬一哪天走了,自己的財產應該怎麼處理?有些人勸他,錢財生不帶來、死不帶走,最好的方式就是自己花光吃淨;還有些人勸他,最好找個人伺候,把財產留給伺候他的人;更有人開導他,想那麼多幹什麼?過好當下每一天才最重要。
這些看法,老張都考慮過。問題是,誰能“算”那麼準、等到走的時候剛好花光最後一分錢?找人伺候,萬一把自己財產騙了怎麼辦?過一天算一天,萬一到了自己動不了那天怎麼辦?這都是很現實的問題。
有些人告訴他,萬一哪天真不在了,他所有的親戚裡,就只剩下侄子侄女了,所有財產都歸他們。
老張困惑了:如果一個從來沒有照顧過自己的人,最終卻能分走自己的財產,這種結果,合理麼?
【侄子侄女的合法繼承權】《繼承法》時代就存在侄子、侄女合法繼承的情況。侄子侄女不位列法定順序繼承人,但是卻能有合法的繼承權,為什麼會產生這樣的結果?
老張為例,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轉繼承”。
假設老張過世的時候,他的父母還有健在的,那麼,老張過世,他的父母就有對他的財產的繼承權。
當父母再過世,父母的子女,即老張大哥又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這部分財產。
隨後老張大哥的過世,侄子侄女又作為大哥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續繼承。
所以,侄子、侄女,實際上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透過層層“轉”的關係,繼承了老張的財產。
一種情況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代位繼承”。
與第一種情況的區別在於去世的先後順序不同:假設老張先過世,隨後大哥過世,再後父母過世。
這種情況下,因為大哥先於父母過世,所以侄子侄女將作為代位繼承人、繼承老張父母的財產。因此,也就繼承了老張的部分財產份額。
這種情況,其實發生的還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法定繼承,只不過多了一個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代位繼承而已。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第二順序繼承人的代位繼承”。
以上兩種情況,在《繼承法》時代就屬“正常”,而且與老張有沒有結婚、有沒有子女無關。
但是,《民法典》追加了第二順序繼承人的代位繼承人之後,又會增加了一種情況。這類情況發生的前提是:
老張有多個兄弟姐妹,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老張的兄弟姐妹,先於他去世。老張去世的時候,父母、老伴兒都走了,沒有孩子,因此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他的遺產將由大哥(第二順序繼承人)法定繼承。
但是大哥又走得早,所以,大哥的孩子就代位了——侄子侄女,可以合法繼承老張財產。
【更好的處理方式】試想,一個對自己財產沒有人任何貢獻、對自己也從來沒有盡到過贍養義務的人,還能合法分得自己財產,合理麼?
合理與否,在這裡不做評判,交由大家自己判斷。
但是,即便合理,應該還有更合理的處理方式。
我們知道,繼承有關法律規定中,鼓勵的是扶養、孝敬。在《民法典》繼承篇中,多次提及類似的法條。
例如,鼓勵親生子女盡孝: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又如: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再如,對於沒有贍養義務、但為公婆或岳父母盡孝的兒媳、女婿,也有一定的鼓勵: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但是,按照上述“侄子外甥可以繼承財產”的邏輯,事實上僅僅體現了一個簡單的財務邏輯——往好裡說,儘可能不讓老百姓的家財“充公”;往上拔一點層次的話,其實並不能體現出財產傳承應當倡導的價值觀,甚至可以說:充分鼓勵了權利與義務不對等。
老人應當如何把自己的財產用到該用的地方、留給該給的人?到底應該鼓勵什麼?這才是真正需要考慮的問題。
更好的方式,就是老人“主動”提前按照自己的意願做出安排,而不是“被動”地讓財產被不太相干的人拿走。比較好的落地手段,就是訂立一份遺囑——無論對於沒有第一順序繼承的人、還是對於可能發生轉繼承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代位繼承的家庭。
一份合法有效遺囑最根本的作用,就是提前指定好自己財產的傳承人。更重要的作用,則是同時保護自己和繼承人的權益。
還是以老張為例:
侄子侄女什麼都不需要做,就可以繼承老張的財產。
但是,如果老張寫一份遺囑:
“我的財產可以留給你們,但前提是你們得贍養我。否則,我的財產你們得不到。”
我想,這種意思的表達,應該來得更公平些吧。
這種意思,不僅僅適用於老張這種情況。對於有親生子女的,一樣的道理——只有付出的人,才值得老人財產的獎勵和鼓勵。
【結語】不得不說,關於家庭財產傳承的話題上,家家戶戶都有可能遇到難題。而這些難題的解決,單純依靠法定繼承,恐怕都不那麼好解決——因為法定繼承是一個原則、是一個普適性的規定。
可是,從家事上來講,大多都是個性化的。用一些普適性的教條來涵蓋個性化的問題,有些理想化了。更好的方式,就是按照自己的養老需求、分配意願,訂立一份遺囑,附上條件,讓真正為自己養老送終的人得到自己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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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人說得很對!我的財產憑什麼被侄子侄女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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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請問,我舅沒結過婚,更無兒無女,現在我照顧。他早年因為處物件黃啦,所以就與世隔絕,每天就是矇頭大睡,2017年又得血栓啦。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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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管說是不是親人,只要老後有人照顧我,我就把遺產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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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也沒兒女,老了也不想給繼子女,侄女什麼的,到時候我在清醒的時候會立遺囑,想給照顧我的人,或者捐出去,真實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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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對啊,我也想問,憑什麼欠債還錢的時候都是兒女,一到繼承財產,侄子侄女都有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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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倡導遺囑的重要性,想給誰想清楚,在自己還清醒的時候立下來。不要讓後代為那兩個錢反目成仇。如果你不立好遺囑哪天突然死了,也沒有直系親屬可繼承,讓侄子侄女可以繼承,是國家表明自己不惦記老百姓的遺產。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大概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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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你如果不想把財產給侄兒侄女,那就趁著現在還活著,到律師事務所去留個遺囑,並住到養老院去,以房養老,百年之後由養老院處理豈不是更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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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侄子侄女繼承這叫什麼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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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欠下二百萬,如果死亡了,財產不夠還欠款,這些七姑八大爺和侄子侄女們,要不要還欠下的餘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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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那種老人突然離世,沒留下遺囑的,子女就得被迫和七大姑八大姨爭財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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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老人說的太對了。侄兒侄女都沒有照顧過自己。還有的平時根本看都沒有看過。憑什麼讓侄兒侄女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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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為什麼沒有按順序的贍養的說法,卻有繼承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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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對呀,憑什麼?還貸時怎麼沒人出來交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