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主題:#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
大家都知道,在美國、加拿大,對於兒童遭受暴力的監管都是很嚴格的。
不管你是父母還是其他人,如果暴力對待兒童就可能被兒童保護協會帶走,甚至剝奪父母的監護權。
各種媒體訊息層出不窮:
中國的父母都習慣了“棍棒底下出孝子”,孩子不聽話就要打一打。
然而有些孩子在學校裡學到了相關保護法律,就仗著爸媽不敢打自己分外囂張,讓父母頭疼。
他們的口頭禪:“你敢打我,我就打電話給保護機構!老師已經告訴我電話是多少了!”
的確,在加拿大這個婦女和兒童的天堂,很多定居到加拿大的中國人也最怕和兒童保護機構(CAS)打交道。
兒童保護機構(children's aid societies, 簡稱CAS)是根據兒童法而成立的一個組織。在加拿大,各個省基本有一項法案來保護小孩,例如安省是《兒童和家庭服務法》(Children and Family Services Act),卑詩省是《兒童、家庭和社群服務法》(Child, Family and Community Service Act)。
為此,兒童保護組織在加拿大全國各省都有,例如安省的叫作兒童保護協會(Children’s Aid Society,簡稱CAS),它是安省政府授權履行兒童保護服務的獨立組織,全省共有47個分支機構。
雖然“組織”這個詞聽起來不像司法機構那樣有很大的“強制力”,但他們確實是有很大的許可權。具體說起來,他們主要有四項職責。
1、調查16歲以下小孩的兒童虐待或疏於照顧,如果需要,有權採取行動保護小孩。
2、對接管的小孩進行照顧或監督。
3、對保護兒童的家庭和預防措施提供支援。
4、小孩領養的地點。
也就是說,如果出現體罰孩子、虐待小孩、疏於照顧等情況時,一經舉報,兒童保護組織會介入調查。如果CAS認為有必要,有權動用強制手段從家長手中帶走小孩,取消家長對小孩的監護權。
這裡的強制手段,甚至包括動用武裝警察。
執行力只是一方面,細緻的法規是另一方面、加拿大聯邦政府的《刑法》第43條規定,2歲以下的兒童絕對不能打; 超過12歲的兒童也不能打,也就是說只有2到12歲的兒童可以打屁股,而且對打法有明確要求:
1.不可以打孩子的頸部或頭部。
2.不能使用橡皮帶、鞋子或衣架等任何物件抽打兒童的屁股、腿、手臂等身體各部位。
在美國,還有個父親想了個更好的辦法:讓警察來監督他打孩子。
“請你們來我家,監督我打孩子,證明我沒在犯罪!”
佛羅里達州奧基喬比縣警察局接到了一個電話,對方提出了“匪夷所思”的要求。
出於職責, 警局很快派了警察過去。
警察到了之後,父親表示因為12歲的女兒“用過分的語言罵了妹妹”,他希望給熊孩子一點教訓。
不過他知道美國對兒童遭受暴力規定很嚴格,搞不好他就會被定性為犯罪,那可就划不來了。
所以他希望警察來監督他打孩子。“在你們允許的範圍內,我要使勁兒抽她!”
在警察的監督下,這位父親用槳狠狠地給了女兒一頓“愛的教育”。
看完這麼多,應該能感受到國外孩子的幸福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