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通過無人機定點清除伊朗伊斯蘭革命衛隊下屬精銳的“聖城旅”指揮官卡西姆•蘇萊曼尼的行為這幾天連續佔據著新聞熱點的“風暴眼”。人們在對美國定點清除技術表示“膜拜”的同時,對於美國此種行為的定性,同樣也是討論熱烈,但同時也“莫衷一是”。
從國際法角度來看,我們該如何對美國的此種定點清除行為進行定性?或者,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此種行為的“合法性”如何?美國的此種行為,涉及到哪些國際法規範?
筆者認為,要分析美國的此種行為,首先必須找到美國發動此種行為的“理由”,而不考慮此種理由的主觀與客觀問題;然後將此理由放在相應的國際法規範體系內進行分析,討論對其的定性問題。
從美國總統的表態來看,美國是將蘇萊曼尼視作為恐怖分子的。在1月3日的白宮講話中,特朗普強調,“在我的指示下,美國軍方成功地進行了一次毫無偏差的精準打擊,殺死了世界頭號恐怖分子卡西姆•蘇萊曼尼。蘇萊曼尼在密謀,即將針對美國外交官和軍事人員發動險惡襲擊,但我們抓了他個現行,並結果了他的性命。”
特朗普的上述講話,實際上釋放了兩層重要資訊:第一,蘇萊曼尼被美國視為世界頭號恐怖分子;第二,蘇萊曼尼正策劃針對美國外交人員和軍事人員的恐怖行動。
從特朗普的表態來看,在美國看來,針對蘇萊曼尼的定點清除行為是一次先發制人式的打擊恐怖分子的行為。美國的此種攻擊,同此前針對拉登等恐怖分子的行為,並沒有本質性區別。這是美國的行為邏輯。我們在對美國的行為進行分析和定性的時候,首先必須把握此種邏輯。無視美國的行為邏輯而徑行自我分析,儘管可以在表面上做到“邏輯清晰,條理清楚”,卻可能“緣木求魚”,並不是真正正確的分析方法。
從美國邏輯來看,既然此種打擊行為屬於對恐怖分子的打擊,那麼,其就與《聯合國憲章》第2(4)條的規定無關,即無關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問題。從這個意義來看,試圖從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問題角度來對美國行為進行分析,分析基點可能一開始就是錯誤的。
而一旦從打擊恐怖分子的角度來分析美國的所作所為,我們就會遺憾地發現,儘管特朗普的說辭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強詞奪理”的成分,其兩個理由,卻都可以成立。這兩個理由結合起來,完全能使美國的定點清除行為“合法化”。
首先,針對恐怖分子的行為具有戰爭的屬性。對於恐怖分子的定點清除,既然屬於戰爭的範疇,其實際上意味著,無論被定點清除的恐怖分子在表面上是平民也好,還是實際的戰鬥人員也好,對其的屠殺行為,都屬於戰爭法的範疇,適用的是武裝衝突法。,聯合國憲章》第2(4)條在此情勢下很難具有直接的可適用性。
其次,對於恐怖分子的先發制人戰略是國際社會所認可的。先發制人戰略的發明者是美國,迄今已經有近20年的歷史與相關實踐。先發制人戰略針對的是恐怖分子,而不論此種恐怖分子是表面上的平民或戰鬥人員。
最後,國際社會已經認可了美國等國針對恐怖分子的相關實踐。自9•11發生以來,考慮到恐怖分子攻擊的不分時間、不分地點,以及不區分軍事目標和民用目標、不區分軍事人員和平民等特徵,國際社會已經達成了共識:國家對於恐怖分子的殺害具有合法性,而不考慮該恐怖分子屬於表面上的平民還是戰鬥人員;針對恐怖分子,國家有權先發制人,在恐怖分子實際發動攻擊之前將其“定點清除”。
美國對蘇萊曼尼定點清除行為的最大爭議在於:蘇萊曼尼是否屬於恐怖分子。然而,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要清楚、確切地回答此問題,從國際法目前的現狀來看,是沒有答案的。到目前為止,國際社會並沒有制定有關“恐怖主義”和“恐怖分子”的定義。從國際社會既有實踐來看,打擊恐怖主義目前還主要是在各國自身的法律框架體系內進行。換言之,國家有權界定誰是恐怖分子,即使相關恐怖分子本身屬於國家機構的一部分。而這,也正是國際社會在打擊恐怖主義問題上所存在的最大法律難題:一方面,各國在恐怖主義的界定上擁有充分的裁量權,國際法缺乏確切的規制工具,另一方面,一旦國家過分地“濫用”了其裁量權,在打擊恐怖主義上過於“自行其是”之後,其又會給國際秩序帶來危害。
如何在打擊恐怖主義事項上儘快形成共識,從而既能確保有效打擊恐怖主義,又能適當限制國家自我裁量權的過分行使,是國際社會需正視並儘快加以解決的難題。此難題不解決,美國行為給國際法所帶來的挑戰就不會停止。
總之,從美國國內規則和既有實踐等角度來看,美國對蘇萊曼尼的定點清除行為具有表面上的合法性;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目前尚沒有明確的規則將此種行為非法化。在理論上,每一個國家都有權像美國一樣,對被自身界定為恐怖分子的人實施同樣類似的行為。儘管如此,由於美國所擁有的全球性軍事存在,以及其先進的軍事能力,美國的此種行為對於其他國家而言,卻很難具有可複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