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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被大眾所熟知的關於侵犯性權利的犯罪包括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

其中強姦罪的犯罪物件為女性,我記得在我碩士畢業論文的答辯會上,我清楚的記得我的論文答辯稽核老師跟我說: “男性遭受性侵犯這類案件,應當由強制猥褻、侮辱罪進行定罪量刑”

當時的我也是年少輕狂,當場與老師進行了辯論,可想而知我被進行二次答辯。但是為了維護內心的正義,我還是堅持自己的想法!

強姦的犯罪物件真的只能是女性嗎?

2011年,紐約一組攝影系學生Grace Brown的一組攝影展-----Project Unbreakable。

其中的一些作品非常直白的將性侵受害者中男性表現出來。

他們用白紙寫著自己的內心感受,被傷害時的痛苦經歷。

你想來點樂子嗎?

我不知道他像我嘴裡面放了什麼?

大家肯定覺得國外同性戀都可以結婚了

所以男性與男性之間發生點什麼,也不足為奇

但是一起發生在河北永年的一起案例讓我也是瞠目結舌了

三女人“輪姦”16歲少年致其喪失效能力

三個女人

其實這並不算是現行法律規定的強姦

所以只能定強制猥褻、侮辱罪

但是這刑罰可就真是相差甚遠

根據上述河北永年的的案例,應該視為“輪姦”

已經達到強姦罪的最高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但是強制猥褻的最高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樣的刑罰差距,真的是讓我為廣大的男同志們抱不平。

《刑法》的基本機能包括保障人權,基本原則包括罪行相適應,但這些的基礎都建立在人人平等的基礎上。

法律具有滯後性,希望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能夠緊跟時代的步伐,全方位的保障每個主體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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