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婚姻小講堂【案情介紹】
2010年,林某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與張某一見鍾情,不久後兩人即確定戀愛關係,2011年5月,雙方在親友團的祝福下登記結婚。
婚後夫妻相敬如賓,2011年10月,林某發現自己懷孕了。懷孕後張某一方面對林某無微不至,另一方面又以照顧林某身體為由堅持要分房入睡。孩子出生以後,張某仍然以孩子或者其他各種理由推脫與林某的親密行為。直到2012年年底,女兒在玩耍時打開了張某的電腦,林某無意中看到張某QQ中與其喚作“老公”的好友的聊天記錄,才發現張某是同性戀,更受傷的是,張某的“老公”竟然是他們結婚時的伴郎金某,這也就是說,在林某自以為幸福和美好的戀愛、婚姻整個期間,張某和金某也一直在一起。故林某來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女兒隨其共同生活,要求張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0萬元。
【法院意見】
在庭審過程中,張某否認自己有同性戀傾向,但是為了年幼的孩子,不同意離婚。並且父母對孩子就較高的期待,即使離婚,也要求自己撫養小孩。不同意支付林某精神損失費。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林某提供的影片以及微信、QQ聊天記錄等證據,張某確實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係,違反了夫妻之間應相互忠實的義務,與他人發展同性戀,使夫妻感情漸趨淡薄,並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對林某離婚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援;雙方女兒年幼且一直隨林某生活照顧,為了孩子成長有一個穩定的成長的環境,法院判決雙方婚生女由林某撫養,張某支付撫育費;對精神損失費不予支援。
【案例評析】
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因認為對方是同性戀,要求在離婚糾紛中獲得損害賠償的請求,一般難獲支援。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以配偶一方性取向不正常為由提出損害賠償的,還不能得到支援。這也是我國婚姻法中空白之一。
當事人基於對方同性戀提及的訴訟請求主要分為四類,即對方是同性戀導致感情破裂要求法院判決離婚、以對方欺詐為由要求撤銷婚姻、在離婚糾紛中給予損害賠償、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對同性戀一方少分。目前,我國《婚姻法》並沒有把意思表示錯誤,比如一方當事人因受欺詐或出於重大誤解而同意與同性戀者結婚,作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處理,如果雙方不能在一起生活,只能按照離婚來處理。
在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有權利選擇自己的性取向和性自由,但是很多同性戀基於社會的壓力或者家族傳宗接代的壓力還是會選擇與異性結婚,也就形成了一大批“同妻”或者“同夫”。我們並不歧視同性戀人,甚至要打破櫃子不再視他們為特殊的群體,但是也請務必尊重自己內心的想法,堅持自己所愛,不要傷害他人甚至傷害自己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