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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人物鄭爽的驚世駭俗

什麼可以深刻揭露金錢對生命的冷漠與對女性的蔑視?當然是代孕與棄養。

曝光錄音中“打也打不掉,我都煩死了”的言論讓人無法不憤怒。

正如中紀委批駁的那樣,生命絕對不能是冷冰冰的金錢交易,也絕對不能是任憑個人喜好、方便與否,就隨意決定生死的普通物件,而是隻要決定了當父母,就無法擺脫和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鄭爽代孕又棄養的做法,之所以突破人倫底線讓人不齒,就在於作為明星的她已經被物質上的紙醉金迷所腐化,喪失了人性,喪失了為人母的良知。

身為嬰兒的父母,如果雙方感情良好就願意撫養,關係破裂失和的時候就隨意把孩子丟棄掉,這絕不是明星做派或個性,而是典型的人性泯滅。

代孕黑產現狀剖析

眾所周知道,代孕在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是違法的。即使是在較為開放的美國,也僅僅是灰色產業鏈的上一環。

不可否認,商業代孕事實上不僅存在,還很火爆。提及商業代孕,必須要對商業代孕和利他主義代孕做出明確區分。

商業代孕,通常是指代孕女性以獲得金錢報酬為唯一目的的代人懷孕;而利他主義代孕,則是指為了幫助身體生理有缺陷,無法生育的合法夫婦獲得後代,代孕女性在接受一定金錢報酬的前提下,替合法夫妻代孕。

在利他主義代孕模式中,委託代孕的一方,通常只需要承擔代孕母親整個孕期的正常開銷,以及因代孕而給代孕母親造成的誤工費等費用。

從合作角度而言,這些費用都是對代孕母親的合理補償,通常這種酬勞不會被認為是商業代孕。

而根據上海市法學會生命法與公共衛生法研究會理事、秘書長楊彤丹的闡述,在技術角度上,商業代孕與利他主義代孕有著明顯的區分,商業代孕分類非常細緻,通常會分為“妊娠型代孕”和“基因型代孕”兩類。

“妊娠型代孕”,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借腹生子”。是指代孕女性透過“出租”自己的身體,替人妊娠生產以獲得高額酬勞的過程。

另一種“基因型代孕”則與前者不同,它是指代孕女性簽訂商業合同後,既向委託方提供身體,也要向委託方提供自己的卵細胞跟對方配對。配對形成受精卵後,再在自己身體內妊娠、分娩出來。

如果說,以上兩種方式看起來還算正常的話,那麼第三種方式則讓人非常難以接受。

它可以算作代孕黑產鏈條上一種非常極端的情況:由其他第三方提供受精卵並進行妊娠和生育。這種情況代孕女性生下來的孩子,跟委託方也毫無血緣關係,其實質就是赤裸裸地出賣自己身為女性的妊娠、分娩功能。

為什麼商業代孕不能被允許?

鄭爽被爆出在國外代孕生子的訊息後,就被國家健康委判定為“違法”。但真正讓大眾聲浪難以接受的,還是她對待兩個幼小生命的蔑視,對於代孕母親的殘忍冷酷。

“商業代孕”之所以引起社會輿論對此的大面積抨擊,不僅因為鄭爽不負責任言行刺激在先,更因為商業代孕的本質在於:女性以及女性身體和生育功能被金錢物化,不僅身心影響身心健康,整個過程中的個人權益,也難得到有效保障。

不僅如此,因代孕而降生的孩子,出生後必然產生倫理道德上的關聯,處理不好,對孩子就是一輩子的傷害。因此,代孕在我國不僅違法,在倫理道德層面也很難被大眾接受。

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講,商業代孕“出租”女性,提供生育服務來換取金錢利益的行為,其實質都是把女人當作工具,滿足個體商品化需求,是對人的物化,更是對女性權益的踐踏。

我國早在2001年,就明文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無權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並且嚴禁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

而我國今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民法典》第1009條,就以專條形式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凡是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女性選擇做代孕母親的背後

明知道這種貶低尊嚴的行為不被法律允許;明知道別人透過金錢購買自己的代孕服務,是將自己僅僅作為實現生育的工具;明明知道自己在懷孕、生產過程中會面臨健康風險,甚至會有生命危險,卻仍然有部分女性選擇這種方式,去獲取不菲的酬勞。

這究竟是為什麼呢?

調查發現,那些選擇做商業代孕母親的女性,往往都是經濟條件不好,家庭條件困難有經濟壓力的女性。相關調查資料表明,國外願意做商業代孕的女性,通常都是社會地位、收入也較低的貧困人口。

近年來,由於全球經濟收入差距加大,更促使了部分貧困女性想透過做這種方式,為自己或自己的家庭獲取更多的金錢物質。

但是,作為弱勢群體,實際上商業代孕女性的生命健康權,包括她們最為看重的經濟收益很多時候都無從保障。因為中介機構往往抽取了代孕母親的大部分酬勞,代孕女性所得收益非常少。

再加上代孕女性普遍社會、經濟地位較低,所以,她們實際上遭受了明顯的生育剝削。

無論從哪種角度來說,商業代孕都是充滿風險的,反人倫的,違法的。

被商品化的女性,必然會遭受失去人權、尊嚴等待遇;而那些如鄭爽一樣為了一己私利而漠視生命的代孕客戶,則更是對法律與人倫、道德的踐踏,理應被封殺。

- The End -

作者 | 湯靡達

編輯 | 一粒米

參考資料:[1] Prochaska, J.O., DiClemente, C.C., & Norcross, J.C. (1992). In search of how people change: Applications to the addictive behaviors. American Psychologist, 47, 1102-1114.

[2] Firestone, T. (2018). Daring to Love: Move Beyond Fear of Intimacy, Embrace Vulnerability, and Create Lasting Connection. New Harbinger Publications.[2] Firestone, T. (2018). Daring to Love: Move Beyond Fear of Intimacy, Embrace Vulnerability, and Create Lasting Connection. New Harbinger Pub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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