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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筆/田士臣&李永花

這事還沒完!

美國未經授權、未經同意在一個主權國家,擊殺另一個主權國家的軍事將領,這究竟是不是違反國際法?違反了什麼國際法?等等,這些原則性問題需要鋝清楚。

美國至少犯有“五宗罪”,別人不說我們來說。

一、美國使用武力暗殺他國軍隊高階軍事將領的行為,違背了《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則。

蘇萊曼尼作為伊朗最高級別軍事將領,對其進行攻擊自然構成了對伊朗軍隊和國家的攻擊。《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辦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禁止使用武力原則是當今世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也是一項最基本的國際法原則,這項一般性禁止規定有兩個例外情形:一是《聯合國憲章》第42條規定的聯合國安理會授權行動,在本案當中顯然沒有任何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二是《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的自衛權。

《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到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作為行使國際法上自衛權的基本條件,自衛應當發生在受到武力攻擊之後,此外自衛權的行使應當符合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則。

美國很難提出任何實質性證據來主張其斬首行動符合自衛權。美國並沒有受到任何武力襲擊。即使按照美國主張的預防性自衛標準,至少到目前為止,美方並沒有提出任何證明伊朗構成迫在眉睫的潛在威脅的實質性證據。

美國此次動武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其在虛假情報支援下於2003年對伊拉克動武的行為,最終結果表明伊拉克並沒有任何美國指稱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二、美軍在伊拉克領土上動武,構成侵犯伊拉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侵略行為。

美國在伊拉克領土上未經其同意展開軍事行動,侵犯了伊拉克國家的領土主權。伊拉克臨時總理馬赫迪在1月3日發表的一份宣告中表示,美國的暗殺行動是“對伊拉克主權的公然侵犯”,是對伊拉克尊嚴的公然侮辱。馬赫迪還強調美國違反了允許美軍在伊拉克駐軍的條件。

這種違反駐軍條件使用武力的行為同時也構成侵略行為,理論上可以按“戰爭罪”受到起訴。

按照《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侵略罪修正案》—美國不是締約國—第8條的有關規定,“侵略行為”是指一國使用武力或以違反《聯合國憲章》的任何其他方式侵犯另一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的行為。

該條規定的侵略行為包括,“動用一國根據與另一國的協議在接受國領土上駐紮的武裝部隊,但違反該協議中規定的條件,或在該協議終止後繼續在該領土上駐紮。”美軍駐紮在伊拉克的目的是訓練伊拉克部隊和打擊ISIS極端組織,違反駐軍條件未經伊拉克同意使用武力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

三、使用無人機實施暗殺,屬於違反國際人權法的法外處決行為。

生命權在《世界人權宣言》的第3條得到最全面的確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確認,生命權是每個人的固有權利,並補充說這項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各國政府有義務確保通過法律或其他途徑有效保護可能遭到法外處決、即審即決或任意處決(Extrajudicial, summary or arbitrary executions )的個人和團體,包括收到死亡威脅的人。

為此,聯合國大會通過多個關於法外處決、即決處決或任意處決的決議。

在美伊並未發生武裝衝突美軍沒有交戰權的情況下,美國出動無人機對他國公民實施定點清除,在未經審判的情況下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嚴重違反了國際人權條約對生命權的基本保護。

四、將受保護文化財產列為軍事目標,違反武裝衝突法的規定。

針對伊朗方面聲言採取報復措施,美國總統特朗普在1月4日發推威脅將對包括伊朗文化遺產在內的52處目標進行打擊。特朗普1月5日再次重申:“他們(伊朗)可以殺害我們的人,而我們卻不被允許觸碰他們的文化遺產,這說不通。”

美國作為1954年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海牙公約》的當事國,如果將受保護文化遺產列為軍事目標進行攻擊,就明顯違反了該公約的規定,儘管特朗普政府的多位官員發聲為其補臺,特朗普的言論還是遭到了很多來自專業人士的譴責。這些人既有前政府的法律顧問,也有聯合國的官員。

伊朗外長扎裡夫在推特迴應:“把文化遺產當作打擊目標將犯下戰爭罪。” 伊朗文化遺產、旅遊和手工業部長阿里•阿斯加爾•穆奈桑也指責,攻擊文化遺產明顯違反國際法。

五、特朗普授權使用武力,在美國國內法上的程式合法性備受質疑。

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美國總統可以從兩個方面獲得在海外使用軍事力量的權力:國會宣戰授權和法定情形。美國對伊朗高階軍事將領實施暗殺行動明顯沒有得到美國國會的授權。

在此情況下,判斷特朗普授權動武國內程式合法性需要看其是否符合美國《憲法》對於使用武力規定的法定情形。

美國《憲法》第2條規定總統作為三軍總司令,在以下情形中可以使用武力:(1)這樣做符合重要的“國家利益”;(2)使用武力在憲法意義上不構成“戰爭”。1973年《戰爭權力法案》(WPR)對國會授權總統使用武力的程式施加了重要限制。

因此,關鍵問題在於美國總統授權海外使用武力的情形是否構成憲法意義上的“戰爭”,如果不構成戰爭,美國總統在海外使用武力就不需要事先經國會批准,只需48小時之內向國會報告即可。

這一靈活解釋給了多屆美國總統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也為美國總統未經國會授權動武打開了方便之門。這次對蘇萊曼尼實施空襲行動,特朗普政府根據《戰爭權力法案》48小時規則以祕密形式向國會提交了報告,由於是祕密形式其關於此次動武的依據、理由、目的等不得而知。

但是,眾議院議長佩羅西在收到報告後提出了措辭嚴厲的批評,認為就本屆政府此次對伊朗採取軍事行動的時機、方式和理由而言,祕密報告提出了嚴肅和急迫的問題。

(作者是海軍上校【退役】,國觀智庫副Quattroporte兼國際軍事行動法中心主任及浙江外國語學院助教)

最新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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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這些有用嗎?美國

  • 3本作者大大最好的一本小說,劇情讓人拍手叫好,連看三遍也不膩
  • 伊拉克合法要求美軍捲鋪蓋走人,盟友立刻先散了,白宮討建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