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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提起民事訴訟

不得不說老胡確實是很低調了,這件事兒如果律師沒有釋出訊息的話,估計多數粉絲都不知道。說不定之前已經有小夥伴以為這家店是胡歌代言的真進去消費了。本次律師宣告已在其中提醒廣大消費者要提高警惕,避免被騙。

據悉,這家涉案的侵權公司名叫“香蜜閨秀集團”,旗下品牌為“GOSO香蜜閨秀”,所屬行業為批發業,曾經有所經營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就是這樣一家公司,在未經胡歌同意並得到授權的情況下,公開在其營業場所使用大量胡歌的照片和簽名,為自己進行宣傳,這樣很容易誤導消費者進行消費。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見文章末尾),自然人享有姓名權和肖像權,任何人都不能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你的姓名和肖像,不然就是侵犯了你的權利,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損失。比如像我們平常去的攝影店、影樓,或者從外面路過時,都能看到影樓拿拍得比較好的顧客的照片貼在櫥窗宣傳,這其實都是必須經過顧客本人同意的,不要以為是他給你拍的照片就可以隨便用,你才是肖像權利人。所以郭律師藉此提醒大家如果以後大家碰到類似這種情況的話,一定要記得及時主張權利。

相關法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姓名權或名稱權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肖像權消極權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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