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人民日報社紀檢監察組通報了段靜濤舉報胡錫進問題失實。段靜濤發表的《道歉宣告》,看得人後背發涼。結合之前她在網路上公佈的舉報資訊,這個《道歉宣告》無異於向全國人民自認對胡錫進和兩位無辜牽連的女同事犯下了誹謗罪。
段靜濤2020年12月2日的網路舉報內容
段靜濤2021年1月29日的《道歉宣告》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辱罵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道歉宣告》自認在2020年12月2日公開舉報胡錫進與女同事育有私生子的事實是捏造的,那麼建立在捏造事實基礎上的“理想信念喪失”“表面上勤勤懇懇,高喊愛國,私下驕奢淫慾,腐化墮落”就是在誹謗。屬於2013年“兩高”《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犯罪行為。該解釋第二條規定的入罪標準為“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這次著名的網路實名舉報事件,點選量、轉載次數何止五千、五百。
誹謗罪第二款規定“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公共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對於這起事件來說,即便胡錫進本人及兩位當事人息事寧人不告訴,段靜濤也可能因“嚴重危害公共秩序和國家利益”而被追訴。畢竟,司法解釋將“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細化為了“嚴重危害公共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一個表現形式(上述司法解釋第三條第四項)。
這起網路實名舉報的鬧劇再次告訴我們,面對糾紛,“一時衝動”可能鑄成大錯。
最新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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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誹謗罪對人傷害極大,毀人聲譽,毀人前途,嚴重造成家破人亡!不能輕易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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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她巳經涉嫌誹謗罪,依法依據,嚴懲不貸!支援正氣正能量的老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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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這一時衝動,就衝動了兩個月才道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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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成年人,而且自己也是從事媒體工作,什麼叫一時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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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實名舉報卻捏造事實者……其心可誅,其危害極大,必須嚴懲,以儆效尤,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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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惡意誹謗,非常惡劣。作為高階知識分子又是媒體高管,其惡劣性更甚。 首先、無論從安撫被害人的角度出發,還是從遏制誹謗行為的角度考慮,段靜濤都應該接受法律嚴懲,絕不姑息。 其次、不管是出於對同事的不忍心,還是為了表示自己心胸不狹隘,胡先生和兩位受害女士若是選擇原諒,都有可能讓人起疑。不是這些人心眼小,而是段某的做法太令人髮指了。 為了爭權奪利,不惜惡意傷害領導和同事,是可忍孰不可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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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什麼叫一時衝動,應該是利益衝動,應該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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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幹得漂亮!必須讓碰瓷者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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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希望老胡能寬宏大量,放段靜濤一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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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是一時衝動嗎?應該是有所準備,結果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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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段靜濤必須嚴懲不貸,任何助力唱衰抹黑站在文鬥戰鬥一線的都必須狠力痛擊,絕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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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一句話,嗯,忌妒心看來害人不淺,這可不是道歉的問題,這是觸犯了法律問題,要看三位能不能原諒你的問題。這樣的人也能當上副總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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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如果真如其所言,必須依法嚴懲,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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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觸犯法律,犯哪條,按哪條處理,這豈是一句輕飄飄的“道歉”,就能了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