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如果父母對兒女不履行撫養義務,成年後,兒女是不是也可以不對父母進行贍養呢?
案例分析:
1990年,張賓(文中皆為化名)與妻子徐華離婚,離婚後,徐華帶著兩個兒子張大明、張小明生活。張賓跑到外地打工,離婚後他再也沒有履行過撫養義務,從沒支付過兩個兒子的撫養費。2018年,張賓由於年老體弱,無法工作,回到了村裡養老。在此期間,張賓找到了兩個兒子要求兒子支付贍養費,但遭到了拒絕。後來張賓生病住院,沒人照顧也沒有錢繳納住院費用,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兒子支付贍養費及醫療費。
法律延伸:
經過法院審理認為,子女負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應當在父母年老時進行經濟上的供養及精神上的陪伴。本案中,張賓的行為的確應該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但根據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變化而終止。遂法官對雙方多次進行調解,終使雙方達成了一致:兩個兒子每個月每人向張賓支付1000元贍養費,今後孫賓的醫療費、百年後的喪葬費均由兩個兒子平攤。
總結:
此類的離婚糾紛還是很常見的,如果徐華當年向法院起訴張賓,要求其支付兩個兒子的撫養費,法院也會支援其訴求的。父母有義務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子女也有義務在父母年老時向其支付贍養費。如果產生子女撫養糾紛,可以起訴到法院來解決。
杜晨曦律師小結:以上是杜晨曦律師針對相關案件為大家做的法律知識分析,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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