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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生而自由並享有平等的尊嚴和權利,他們稟賦理性和良知並應以博愛情懷相處。

2、每一個人均有資格享有聯合國宣言的自由與各項權利,既沒有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它意見、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它身份等類別區分,也不因一個人所屬國家或地區的政治、司法管轄或國際地位——無論獨立、信託、非自治或受其他主權限制——而另當別論。

3、每個人都享有個人生命、自主和安保權利。

4、人人有權免遭奴役;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

5、人人有權免遭酷刑或殘忍、不人道、侮辱性待遇或懲罰。

6、無論何地,在法律面前人人享有被承認作為一個人的權利。

7、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任何歧視地獲致平等的法律保護且免遭任何歧視及歧視性煽惑。

8、憲法或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若遭侵犯則每一個人均有權獲致國家合格法庭的有效補正。

9、人人有權免遭任意逮捕、拘禁或流亡。

10、人人享有完全平等的公正公開的聽證權利,並由一個獨立正直的法庭實施聽證以確定其權利、義務和刑事指控。

11、任何人被控刑事犯罪,在證明有罪之前均有權被視為無辜;證明被控人有罪須經公開審理並業已提供全部必要的辯護保障。依據當時適用的國家或國際法律,任何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作為或不作為,只要不構成刑事犯罪就不能被判有罪;即使構成刑事犯罪,其懲罰也不得重於當時適用的刑罰水平。

12、任何個人的隱私、家庭、住宅和通訊均不受任意干涉,任何個人的榮譽和名聲均不受攻擊。每一個人均享有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的法律保護權利。

13、在國界之內,人人享有移居自由和居住權利。每一個人均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離開和返回他或她自己的國家。

14、人人有權尋求並享有別國庇護以免遭迫害。但是,所謂迫害若非源於政治罪行或悖逆聯合國宗旨和原則,則不宜援引這一權利。

15、人人享有國籍權利。每一個人都有權免遭任意剝奪國籍或被拒絕更改國籍。

16、適齡男人和女人有權結婚及建立一個家庭,不受任何種族、國籍或宗教限制。他們在結婚時、婚姻期間或離婚時權利平等。結婚,必先徵得準配偶的自由和完全同意。家庭是社會基本的自然群體單位,有權享有國家和社會保護。

17、人人享有獨自或聯合的財產擁有權利。人人有權免遭任意剝奪財產。

18、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權利。這項權利包括宗教或信仰變更自由,以及在教學、執業、敬拜和儀式中自由展示宗教或信仰,且不論獨自或在社群內與他人一道,且不論公共或隱私場合。

19、人人享有發表意見的自由權利;這一權利包括不受干涉地自由堅持意見,不受疆界限制地經由任何媒體自由追求、接受和傳遞資訊和思想。

20、人人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權利。每一個人都有權免遭強迫隸屬某一社團。

21、人人享有本國政府的參與權利,無論直接參與或經由自由選舉的議員。每一個人都有本國公共服務的平等獲取權利。政府權力應當基於民眾意願;民眾意願應當經由定期的真實選舉來表達;民眾普遍享有平等的選舉權並落實為祕密投票或類同的自由選舉程式。

22、作為社會一員,人人享有社會安全與保障權利;經由國家努力、國際合作並依據各國組織和資源,人人享有實現其尊嚴和人格自由發展不可或缺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23、每一個人都有權工作、自由擇業、享有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及失業保護。每一個人都有免遭任何歧視和同工同酬的權利。每一名工作者均享有公正和利好的薪酬權利,以確保其本人和家庭的人類尊嚴存在價值;若有必要,他們有權經由社會保護的其它途徑獲得補助。每一個人都有權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其利益。

24、人人享有歇息和休閒的權利,包括合理限制工作時數和定期的帶薪度假。

25、每一個人都有權利達致本人和家庭健康幸福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遇個人無法控制的失業、疾病、殘障、孤寡、衰老或其它生活困難的情況下,每一個人都有獲得保障的權利。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殊的照顧和協助。無論婚生或非婚生兒童,他們均應享受同等的社會保護。

26、人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礎教育階段。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專業教育應當普遍可及,高等教育應當機會均等地擇優可及。教育應當導向人類個性的充分發展並強化尊重各自人權和基本自由。教育應當促進所有國家、種族和宗教團體之間的理解、包容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的和平維護活動。父母擁有子女接受教育類別的優先選擇權利。

27、每一個人都有權自由地參加社群文化生活、享受藝術及分享科學發展效益。無論何人,只要成為科學、文學或藝術產品作者就享有其作品產生的道德和物質利益保護權利。

28、每一個人都有權要求一種可以充分實現本宣言權利和自由的社會和國際秩序。

29、每一個人都對社群承擔責任;唯有如此,其個性才可能自由和充分發展。每一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皆僅只承受法律——純粹旨在確保承認和尊重他人正當權利和自由,以及純粹旨在滿足民主社會道德、公共秩序和一般福利的正當要求——規定的各種限制。在任何情況下,每一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均不得違背聯合國宗旨和原則。

30、本宣言之任何條文,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從事任何活動或執行任何法案以破壞本宣言闡述的任何權利和自由。

最新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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