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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在什麼時候,子女繼承父母財產都是天經地義的,我們也都知道,父母現有的財產在父母過身後,都會留給我們。不過自古以來,還是有很多家庭因為繼承父母遺產的問題而產生“紛爭”。

有的家庭子女眾多,個別人會在遺產的分配上出現分歧,導致家庭不和,兄弟姐妹“反目成仇”;而還有一些父母,則是因為子女不孝,將遺產留給他人,也會引起不少的紛爭。看來財產繼承的問題對於許多家庭來說,都是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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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就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其中對於財產繼承的問題,有了4大新規定,繼承的問題將得到大大的改善。

4大繼承新規

第一,擴大了繼承財產的有效繼承人範圍。這一新規的實行,主要針對了那些沒有孩子的家庭。在以前的時候,這類沒有子女的老人過世後,一些財產,包括房產、存款等等,都只能歸於國家所有。

而現在,擴大了繼承人範圍,這些老人的侄、甥都可以繼承老人的財產。同時,針對個別重男輕女或重女輕男的家庭,新規還規定了,子女無論性別,都應享有財產繼承權,違反規定的,子女有權“討回”應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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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新增了2種立遺囑的方式。在《民法典》施行以前,老人立遺囑需要親自到公證處公證,對於老年人來說,這種方式十分不方便。現如今,新規新增了“列印遺囑”以及“錄影遺囑”的方式,同樣具有法律效益。

只不過有兩點需要注意,那就是以這兩種新方式立遺囑時,須有兩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同時還需要立遺囑人手寫簽名與日期,這樣遺囑才真正生效。

第三,遺囑最新規定。之前我們的繼承法規中,子女繼承是隻認“公證遺囑”的法律效益,即便父母后來修改了遺囑,也不具有法律效益;而現在的新規中,無論是否公證,只按照最新設立的遺囑來進行財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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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建立寬恕規定。通俗來說,就是給設立遺囑的父母一個“修改”的機會。一旦某些子女犯下“過錯”,例如不贍養老人等等,父母可以不將其納入繼承人中;同時,一旦這些子女“改正”,獲得了父母的原諒,父母也可再將其再次納入繼承人中。

這些新規的實施,對每個家庭都有非常重大的意義,有了相關的條例,因繼承出現糾紛的機率將大大減小,而父母也可以真正按照自己的意願來設立遺囑,子女也能合法享受到繼承的權利。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有4種財產,是子女無法繼承的,獨生子女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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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4種財產不能繼承

首先就是父母的保險金無法繼承,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只有沒有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先過世的,這兩種情況下,保險金才屬於遺產;而保險有受益人的,這筆保險金應給予受益人,而非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

即便是父母繳納的保險,只要子女不是父母保險金的受益人,那麼是沒有資格“繼承”這筆保險金的。

其二是父母的撫卹金或者賠償金,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這類錢財也是不屬於遺產的。一般都是要直接發放給被賠償人的近親的,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等,繼承人是無法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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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就是宅基地使用權,我們都知道,宅基地是不屬於個人的,而農村居民只是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因此不能作為遺產由子女繼承。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上面的房產屬於遺產,子女是可以繼承的。

最後就是著作權。根據規定,我國著作權是分為兩類的,一類是著作財產權,另一類則是著作人身權。其中,人身權無法繼承,被繼承人一旦過世,著作人身權也將“消失”;而著作財產權則可以被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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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新規的實行,解決了不少家庭遺產繼承的問題,也保障了遺產繼承的公平性,無論是對父母,還是子女來說,都是非常好的規定。如果有人涉及到遺產繼承的問題,一定要提前瞭解這些繼承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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