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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賬目的會影響贈與合同的成立

小楊與小趙是情侶,雙方透過網路認識極少見面,雙方交往期間,小楊透過轉賬方式,頻繁地向小趙轉款,小趙未為小楊轉過款。小杰向小趙轉款共19萬餘元,雙方分手後,小楊主張雙方是借貸關係,要求返還。

法院認為,贈與金錢是否能夠要回來,要看贈與時候的目的,如果進行贈與時出於結婚目的,那麼法院很有可能認為雙方之間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從而判定予以返還,如果是出於聯絡感情或表達愛意,則可能被認為是贈與合同無法請求返還。最終判定小趙返還8萬元。

2.情侶之間的轉賬記錄即使沒有書面的借條也可能形成借貸關係。

小王與小劉是情侶關係,小王因小劉需要償還借款自願向小劉轉賬九萬元,小劉表示“就算是借的”,小王則明確表示:“我肯定是給的呀。一借就見外了。”

此種情況雙方形成何種關係呢?

根據法院判決,贈與合同只有在受贈人表示接受時合同才成立,小劉在收到轉賬時並未明確表示接受,因此雙方之間為借貸關係。小劉應當償還九萬元借款。

3.轉賬金額過大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法院認為,鄒某向劉青轉賬,金額明顯超過情侶間日常表達心意的正常範圍。鄒某實在能締結婚姻關係繼續共同生活的前提下而做出的贈與行為,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合同。雙方戀愛關係終止後,贈與合同即已失效,鄒某要求劉青返還13萬餘元。劉某認為自己與鄒某戀愛並非以結婚為目的,法院認為既然一方不以結婚為目的而收取對方金錢,有悖公序良俗,不是應該提倡的正確價值觀,故對劉某的辯稱主張不予支援。最終判決劉某返還全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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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本作者大大最好的一本小說,劇情讓人拍手叫好,連看三遍也不膩
  • 貓咪到底能有多笨?簡直超出你的想象,哈哈哈哈哈哈